為何我國規定行使代位權要通過法院

導讀:
為何我國規定行使代位權要通過法院1、只有通過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保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利益能在各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2、另一方面,只有通過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有效的防治債權人濫用代位權,也才能有效的防止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與其他債務人之間因行使代位權而發生糾紛。代位權行使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1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那么為何我國規定行使代位權要通過法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何我國規定行使代位權要通過法院1、只有通過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保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利益能在各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2、另一方面,只有通過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有效的防治債權人濫用代位權,也才能有效的防止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與其他債務人之間因行使代位權而發生糾紛。代位權行使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1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關于為何我國規定行使代位權要通過法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何我國規定行使代位權要通過法院
1、只有通過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保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利益能在各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
2、另一方面,只有通過法院的裁判方式才能有效的防治債權人濫用代位權,也才能有效的防止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與其他債務人之間因行使代位權而發生糾紛。
由于我國代位權制度將次債務人的履行對象設定為債權人,而不是傳統民法中的債務人,而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后不僅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消滅,而且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相應的債權也消滅,又由于直接方式不具有公示性,如果允許代位權人以直接的方式行使,債務人就可能因不知道而無法參加,這就可能影響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因此與直接行使方式相比較,訴訟方式具有社會公示性,債務人也有機會參加訴訟,能充分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
債務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
由于專屬于人身的債務具有法定不可轉移性,因此能夠行使代位權的債務只能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對于非財產性權利和專屬于債務人本人的權利,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專屬于債務人本人的權利包括: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因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受侵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代位權行使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1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同時,除了“到期債權”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還包括:
1、實體上的權利,具體包括物權、物上請求權、形成權、撤銷訴訟、代位權。受領權、繼承恢復請求權、繼承中特留份權利人的扣除權。
2、訴訟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失效,提起訴訟、申請財產保全、申請強制執行等權利。
知識鏈接: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征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
2、債權人代位權是實體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