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代位權訴訟制度是怎樣的

導讀: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的內(nèi)容首次在我國大陸確立了代位權訴訟制度,即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因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利益時,債權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使該債權的利益直接歸于債權人。該條規(guī)定使債權人在成功行使代位權后即能獲得償付,不必再次向債務人提出請求,減少了訴累,提高了訴訟效率,而對債務人、次債務人的利益也沒有實質(zhì)上的損害。本著上述原則,本文僅從訴訟實務的角度出發(fā),對代位權訴訟涉及的幾個問題作初步探討,以促進該類糾紛案件的正確審理。那么我國的代位權訴訟制度是怎樣的。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的內(nèi)容首次在我國大陸確立了代位權訴訟制度,即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因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利益時,債權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使該債權的利益直接歸于債權人。該條規(guī)定使債權人在成功行使代位權后即能獲得償付,不必再次向債務人提出請求,減少了訴累,提高了訴訟效率,而對債務人、次債務人的利益也沒有實質(zhì)上的損害。本著上述原則,本文僅從訴訟實務的角度出發(fā),對代位權訴訟涉及的幾個問題作初步探討,以促進該類糾紛案件的正確審理。關于我國的代位權訴訟制度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的內(nèi)容首次在我國大陸確立了代位權訴訟制度,即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因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利益時,債權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使該債權的利益直接歸于債權人。
這一債的保全制度的確立,為債權人有效實現(xiàn)其權利增加了一個合法途徑,對保障債權利益、維護交易安全有著重要的意義。
對代位權訴訟的研究、立法和實踐:
1、既要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又要充分保障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合法權利;
2、要注意從實際出發(fā),對各種理論觀點進行選擇適用,并可以對傳統(tǒng)理論作適當突破;
3、要注意發(fā)揮綜合的訴訟效益,即既要有效地實現(xiàn)債的保全,減少各方當事人和法院的訴累;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出臺前,理論界普遍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得益應首先歸于債務人,而《解釋(一)》第二十條則規(guī)定由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顯然沒有囿于此前的理論通說。
該條規(guī)定使債權人在成功行使代位權后即能獲得償付,不必再次向債務人提出請求,減少了訴累,提高了訴訟效率,而對債務人、次債務人的利益也沒有實質(zhì)上的損害。
本著上述原則,本文僅從訴訟實務的角度出發(fā),對代位權訴訟涉及的幾個問題作初步探討,以促進該類糾紛案件的正確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