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代位權制度存在哪些不足

導讀:
我國代位權制度存在的不足通過對代位權相關理論的研究和根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等我國現行的相關代位權的規定并結合現實進行分析,我國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仍有一些漏洞和不足。債務人債權一到期,判斷是否怠于行使權利困難,不利于人民法院的掌握。而法律又未規定代位權的訴訟實行證明責任的倒置;有無不可抗力、已過訴訟時效未履行債務更是不得而知。債權人不愿提起代位權訴訟我國代位權的種類偏少3.對代位權行使方式規定過于狹窄我國法律規定代位權只能以訴訟方式行使,不允許債權人以直接形式向次債務人主張。那么我國代位權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代位權制度存在的不足通過對代位權相關理論的研究和根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等我國現行的相關代位權的規定并結合現實進行分析,我國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仍有一些漏洞和不足。債務人債權一到期,判斷是否怠于行使權利困難,不利于人民法院的掌握。而法律又未規定代位權的訴訟實行證明責任的倒置;有無不可抗力、已過訴訟時效未履行債務更是不得而知。債權人不愿提起代位權訴訟我國代位權的種類偏少3.對代位權行使方式規定過于狹窄我國法律規定代位權只能以訴訟方式行使,不允許債權人以直接形式向次債務人主張。關于我國代位權制度存在哪些不足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代位權制度存在的不足
通過對代位權相關理論的研究和根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等我國現行的相關代位權的規定并結合現實進行分析,我國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仍有一些漏洞和不足。
1.產生法律上的沖突
(1)與有關執行制度產生沖突以及存在的執行困難
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條規定的是“代位申請執行”制度,該制度與代位權制度會發生沖突,如依據現行代位權的法律規定和依據代位申請執行制度,對于多債權人都可以依據這兩項制度在法律實現自己的債權,這樣會產生沖突,使兩種制度在最后都無法執行,因為在法律上并沒有規定兩種制度的效力的高低問題。
第二,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申請債權,也可以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這樣就可能產生了兩份生效的法律文書,而兩個清償者之間又不是連帶關系,導致不知該執行那個生效的法律文書。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難以確認導致債權人舉證困難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難以確認。債務人債權一到期,判斷是否怠于行使權利困難,不利于人民法院的掌握。債務人不積極(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是惡意還是過失難以認定這樣導致債權人舉證困難,因為債權人起訴第三人(債務人的債務人)因債權人與第三人未發生經濟往來,除了債務人和第三人主動提供,需要他們配合才能完成訴訟,否則無法知曉其債權是否到期以及債權的種類、數額。而法律又未規定代位權的訴訟實行證明責任的倒置;有無不可抗力、已過訴訟時效未履行債務更是不得而知。
2.我國代位權的種類偏少
基于實現債權人債權功能的定位,只能將代位權的客體限定為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否則根本無法操作。這樣一來,便大大縮小了代位權的適用范圍,使得在享有同樣債權的債權人之間,僅僅因為其債務人的債權標的物不同,而導致一部分債權人享有代位權,另一部分債權人卻喪失代位權,對后者來說便顯得不公平。而在國外立法中,代位權的客體非常廣泛,除了與人身關系密切的權利外,幾乎凡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都可以列為代位權行使的內容。債權人不愿提起代位權訴訟我國代位權的種類偏少
3.對代位權行使方式規定過于狹窄
我國法律規定代位權只能以訴訟方式行使,不允許債權人以直接形式向次債務人主張。一般民事權利可以通過兩種手段行使,即直接向義務人主張和訴訟手段。事實上,在很多情況下,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代位權關系是可以通過直接行使的方式來實現的,這樣也能夠減少訴訟、降低成本。所以,法律應給債權人更多的選擇,允許債權人根據自己的實際來選擇方式行使代位權,最大化地發揮代位權制度的功能。
4.代位權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