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制度諸問題之探討

導讀:
筆者認為,代位權制度作為我國一項新的民法制度,由于欠缺實踐經驗,代位權制度在我國的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是在所難免的,本文就代位權實踐中可能存在的多個問題發表以下粗略的見解。代位權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正式確立于法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反對者認為,允許在代位訴訟中對次債務所享有的債權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實際上允許債權人行使雙重的代位權,債權債務關系過于繁雜,也損害了次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權益。那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諸問題之探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筆者認為,代位權制度作為我國一項新的民法制度,由于欠缺實踐經驗,代位權制度在我國的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是在所難免的,本文就代位權實踐中可能存在的多個問題發表以下粗略的見解。代位權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正式確立于法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反對者認為,允許在代位訴訟中對次債務所享有的債權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實際上允許債權人行使雙重的代位權,債權債務關系過于繁雜,也損害了次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權益。關于債權人代位權制度諸問題之探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合同法設立了債的保全制度,即代位權制度和撤銷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更是利用大篇幅對代位權制度作了較詳細的解釋,許多學術界和實務界人士認為,有了這個解釋使代位權制度更加明晰,更具可操作性,也平息了不少的爭論。筆者認為,代位權制度作為我國一項新的民法制度,由于欠缺實踐經驗,代位權制度在我國的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是在所難免的,本文就代位權實踐中可能存在的多個問題發表以下粗略的見解。
一、 代位權的內涵及其性質。
代位權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正式確立于法國。《法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債權人得行使債務人的一切權利及訴訟,但權利和訴訟權專屬于債務人的,不在此限。《西班牙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日本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條及我國臺灣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條也有代位權的規定。[i]而代位權的法律內涵是什么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將其表述為: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但由于代位權制度是一項新的制度,而且法律對其的規定也十分有限,因此人們對代位權的認識仍差別很大,在許多方面存在分歧,甚至完全相反。代位權雖然不是代理性質,但它是一種程序上的權利,還是實體上的權利?或者既是實體的權利,也是程序上的權利?人們的認識各有差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