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問題有哪些

導讀:
債權人代位權的問題有哪些保存行為問題保存行為是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的行為,在我國法上,保存行為可否代位作出,有不同見解,人為地滋生了困擾。對于這種將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先加入債務人責任財產的做法,將它命名為“入庫規則”。這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本來的趣旨,有的學者進而將此概括為債權人代位權的強制執行準備功能。總之,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如債務人仍怠于受領,債權人可代位受領。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問題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的問題有哪些保存行為問題保存行為是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的行為,在我國法上,保存行為可否代位作出,有不同見解,人為地滋生了困擾。對于這種將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先加入債務人責任財產的做法,將它命名為“入庫規則”。這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本來的趣旨,有的學者進而將此概括為債權人代位權的強制執行準備功能。總之,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如債務人仍怠于受領,債權人可代位受領。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問題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的問題有哪些
保存行為問題
保存行為是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的行為,在我國法上,保存行為可否代位作出,有不同見解,人為地滋生了困擾。在立法機關人士所寫的釋義書中,明確地肯定了保存行為可以由債權人代位作出,且不受債務人遲延之要件的限制。且代位權制度是一個嶄新的制度,在具體操作時容易出現問題,因此,在目前的審判實務中不宜將代位權的適用擴張至債權人的保存行為方面。
共同擔保的保全與自己債權的保全問題
在一般法理上,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地歸屬于債務人;即使在債權人受領交付場合,也須作為對債務人(次債務人的債權人)的清償,而不能將它直接作為對債權人自己債權的清償。對于這種將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先加入債務人責任財產的做法,將它命名為“入庫規則”。
雖然合同法在字面上沒有直接反映出來“入庫規則”,但從立法過程中的諸多草案上一直認有這一規則;債權人行使的是“代位權”,雖然是以自己的名義,但代位權本身與代位權的客體畢竟不是一回事,代位權的客體是歸屬于債務人的,故其結果也應歸屬于債務人。總之,債權人代位權雖是為了讓債權人保全自己的債權,卻并非是自己債權的直接滿足,而是一種對作為全體債權人共同擔保的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進行保全的制度(即共同擔保的保全),債權人代位權是要通過這種“共同擔保的保全”來實現債權人“自己債權的保全”。
由于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歸屬于債務人,其結果自然直接歸屬于債務人,成為對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代位債權人并不因代位而取得優先受償權,只不過是與其他的債權人平等受償。這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本來的趣旨,有的學者進而將此概括為債權人代位權的強制執行準備功能。總之,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如債務人仍怠于受領,債權人可代位受領。另外,債權人可通過執行程序使其債權受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