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問題

導讀:
對于第三人即次債務人來講,無論權利是由債務人還是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對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無影響。否則,不僅構成對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構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債務而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受領時雖可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不得專供清償自己的債權,也不得自行抵銷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如欲以自己受領的財產清償自己的債權,需經債務人同意且必須是僅有一個債權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那么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第三人即次債務人來講,無論權利是由債務人還是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對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無影響。否則,不僅構成對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構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債務而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受領時雖可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不得專供清償自己的債權,也不得自行抵銷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如欲以自己受領的財產清償自己的債權,需經債務人同意且必須是僅有一個債權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關于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問題
包括:對債務人的效力、對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效力、對債權人的效力。
1、對債務人的效力。
雖然債務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但權利行使的結果仍歸屬于債務人,即債權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或有關權利歸于消滅,所獲得的利益應歸債務人。代位權并非是優先受償權,只有債務人怠于受領時,債權人才可代位受領,但仍將受領的財產列為債務人總財產之列,以作為強制執行之預備。此外,債務人還有請求債權人交付所受領的財產的權利。
2、對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效力。
對于第三人即次債務人來講,無論權利是由債務人還是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對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無影響。因此,凡是第三人對抗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均可用以對抗債權人,如同時履行抗辯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需要指出的是,第三人不得以其與債權人沒有合同關系為由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必須應債權人的請求及時向債務人作出履行。否則,不僅構成對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構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債務而承擔違約責任。
3、對債權人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