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包含的幾個問題探討

導讀: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向第三人行使財產權,危及債權人的權利,為保證其債權的清償,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財產權的權利。在我國學者通說上亦肯定債權人代位權對于保存行為的適用。由于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歸屬于債務人,其結果自然直接歸屬于債務人,成為對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代位債權人并不因代位而取得優先受償權,只不過是與其他的債權人平等受償。這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本來的趣旨,有的學者進而將此概括為債權人代位權的強制執行準備功能。總之,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如債務人仍怠于受領,債權人可代位受領。那么債權人代位權包含的幾個問題探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向第三人行使財產權,危及債權人的權利,為保證其債權的清償,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財產權的權利。在我國學者通說上亦肯定債權人代位權對于保存行為的適用。由于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歸屬于債務人,其結果自然直接歸屬于債務人,成為對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代位債權人并不因代位而取得優先受償權,只不過是與其他的債權人平等受償。這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本來的趣旨,有的學者進而將此概括為債權人代位權的強制執行準備功能。總之,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如債務人仍怠于受領,債權人可代位受領。關于債權人代位權包含的幾個問題探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向第三人行使財產權,危及債權人的權利,為保證其債權的清償,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財產權的權利。代位權是民法上的一種形成權,是以保護債權為目的的一種債權保全措施。催天下小編認為,在解釋代位權產生的一些問題時,應當從有利于保護債權、降低債權實現成本、促進債務消滅的角度出發。對此下面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
1、債權人代位權與保證人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中的債權人是否包括尚未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依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此種追償權性質上屬于債權。另依學者通說,該權利為一新成立的權利,自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并因此使主債務人免責時起發生。
在此之前,保證人的追償權并未實際發生,或者說,并非一種現實存在的債權,僅依將來可能存在的債權,還不能成立債權人代位權。故尚未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應非屬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條所說的債權人,主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尚未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自然不能行使代位權。
2、保存行為問題
保存行為是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的行為,在我國法上,保存行為可否代位作出,有不同見解,人為地滋生了困擾。在立法機關人士所寫的釋義書中,明確地肯定了保存行為可以由債權人代位作出,且不受債務人遲延之要件的限制。
自理論方面而言,保存行為不同于實行行為,其行使不構成對債務人行為的干涉,而是有利于債務人的行為,因而,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立法均明確肯認。
合同法雖沒有明文規定,卻有其解釋存在的余地,立法機關人士也已作了這種解釋。在我國學者通說上亦肯定債權人代位權對于保存行為的適用。催天下小編認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應通過司法解釋積極地彌補立法的不足,明確債權人可以代位債務人作出保存行為。
3、共同擔保的保全與自己債權的保全
在一般法理上,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地歸屬于債務人;即使在債權人受領交付場合,也須作為對債務人(次債務人的債權人)的清償,而不能將它直接作為對債權人自己債權的清償。
雖然合同法在字面上沒有直接反映出來入庫規則,但從立法過程中的諸多草案上一直認有這一規則;債權人行使的是代位權,雖然是以自己的名義,但代位權本身與代位權的客體畢竟不是一回事,代位權的客體是歸屬于債務人的,故其結果也應歸屬于債務人。
總之,債權人代位權雖是為了讓債權人保全自己的債權,卻并非是自己債權的直接滿足,而是一種對作為全體債權人共同擔保的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進行保全的制度(即共同擔保的保全),債權人代位權是要通過這種共同擔保的保全來實現債權人自己債權的保全。
由于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歸屬于債務人,其結果自然直接歸屬于債務人,成為對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代位債權人并不因代位而取得優先受償權,只不過是與其他的債權人平等受償。
這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本來的趣旨,有的學者進而將此概括為債權人代位權的強制執行準備功能。總之,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如債務人仍怠于受領,債權人可代位受領。另外,債權人可通過執行程序使其債權受償。
4、債權人平等原則與債務人任意履行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