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管轄問題探析

導讀:
但對該管轄的性質,與仲裁、協議管轄的關系,以及涉外代位權訴訟管轄等司法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現行法律未作明確規定,有必要進行探討。《合同法解釋(一)》第1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否則,容易使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復雜化。那么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管轄問題探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對該管轄的性質,與仲裁、協議管轄的關系,以及涉外代位權訴訟管轄等司法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現行法律未作明確規定,有必要進行探討。《合同法解釋(一)》第1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否則,容易使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復雜化。關于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管轄問題探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內容提要】本文對代位權訴訟管轄中的若干疑難實務問題進行了探討。文章認為,代位權訴訟管轄從性質而言,屬于特殊地域管轄;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在代位權訴訟提起前訂有仲裁協議或管轄協議,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法院應予以受理,但首次開庭前次債務人提交仲裁協議或管轄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或移送管轄;債權人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優先適用民訴法第243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關鍵詞】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管轄
對于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4條作出了規定。但對該管轄的性質,與仲裁、協議管轄的關系,以及涉外代位權訴訟管轄等司法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現行法律未作明確規定,有必要進行探討。
一、代位權訴訟管轄的性質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域管轄可劃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地域管轄。對于具體案件來說,應當優先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轄,最后是一般地域管轄。《合同法解釋(一)》第1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這一規定應當屬于上述何種形態的地域管轄呢?若是一般地域管轄,則在適用時優先考慮專屬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若是特殊地域管轄,則可排除適用其他特殊地域管轄,但不能排除專屬管轄;若是專屬管轄,則可以排除各種地域管轄。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是一般地域管轄;另一種認為是特殊地域管轄。
筆者贊同后者。首先,某類案件是否屬于專屬管轄,應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為準。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明確規定了四類案件屬于專屬管轄,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7條明確規定了三類案件屬于專屬管轄。但《合同法解釋(一)》第14條并未明文規定代位權訴訟屬于專屬管轄,因此,該條關于管轄的規定不屬于專屬管轄。其次,代位權訴訟與其他類型訴訟的最大區別在于訴訟的代位性,故有必要將第14條關于代位權訴訟管轄的規定理解為特殊地域管轄,這樣可以避免根據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實體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管轄法院,便于當事人行使訴權和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否則,容易使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復雜化。所以,盡管第14條的規定與《民事訴訟法》第22條關于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在文字表述上相同,但前者針對的是特殊類型的民事案件,后者僅針對一般民事案件而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