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的管轄法院是怎么確定的

導讀:
代位權訴訟的管轄法院是怎么確定的對于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合同法解釋》第14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次,應當認為,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亦無權就代位權訴訟簽訂管轄協議。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權訴訟的法院與協議管轄的法院不一致時的情況,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則不存在需要加以協調的問題。那么代位權訴訟的管轄法院是怎么確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訴訟的管轄法院是怎么確定的對于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合同法解釋》第14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次,應當認為,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亦無權就代位權訴訟簽訂管轄協議。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權訴訟的法院與協議管轄的法院不一致時的情況,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則不存在需要加以協調的問題。關于代位權訴訟的管轄法院是怎么確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訴訟的管轄法院是怎么確定的
對于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合同法解釋》第14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代位權訴訟之管轄與協議管轄、協議仲裁之協調問題
1、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不能就代位權訴訟進行協議管轄、協議仲裁。首先,依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只能通過法院的途徑進行,也即只能通過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這就排除了債權人與次債務人簽訂仲裁協議的可能性。其次,應當認為,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亦無權就代位權訴訟簽訂管轄協議。
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后,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就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簽訂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的,應認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不影響代位權訴訟的繼續進行。但是,該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對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糾紛部分,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