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法院管轄權怎么確定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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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離婚法院管轄權怎么確定
1、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管轄權規定如下:
(1)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出現下列情形的,由原告地人民法院管轄:
①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②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③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④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二、起訴離婚要走什么程序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2、審理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3、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