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糾紛法院管轄范圍是怎么確定的?

導讀:
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個人債務糾紛法院管轄范圍是怎么確定的?結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這較以前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作出了較大的改變。和第二十二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個人債務糾紛法院管轄范圍是怎么確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個人債務糾紛法院管轄范圍是怎么確定的?結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這較以前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作出了較大的改變。和第二十二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個人債務糾紛法院管轄范圍是怎么確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民間,債務糾紛是很常見的情況,對于糾紛的雙方來說需要進行解決,那么法律訴訟就是最有效的方式,不過我們需要了解的是法院管轄權的確定,才能知道在哪里進行提交起訴狀。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個人債務糾紛法院管轄范圍是怎么確定的?
一、債務糾紛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1、201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什么是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進一步解釋,民間借貸是一個雙務合同,出借人的義務是將約定借款金額的貨幣交付給借款人,借款人的義務是按照約定還款期限將約定借款金額及其利息以貨幣形勢交付給出借人,因此民間借貸糾紛中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結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這較以前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作出了較大的改變。
二、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怎么辦
換言之,接收貨幣一方是否僅指住所地,是否包括經常居住地?
按照通說理解,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正確、適當地完成合同中規定的雙方因承擔的義務行為,合同的履行地點即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在借貸合同中,存在兩個不同的履行行為,一是貸款人按約定向借款人支付貸款的履行行為,二是借款人按約定向貸款人償還借款的履行行為。而這兩個不同的履行行為存在兩個不同的接受貨幣一方,支付貸款時,接受貨幣一方為借款人,而償還借款時,接受貨幣一方為貸款人。
從《民訴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和第二十二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可知,根據一般的管轄原則,無論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還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