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案件的管轄

導讀:
代位權訴訟案件的管轄由于我國以前并沒有代位權制度,故民事訴訟法沒有對代位權的實施作程序方面的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該管轄的性質、與協議管轄、仲裁管轄的關系、涉外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均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那么代位權訴訟案件的管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訴訟案件的管轄由于我國以前并沒有代位權制度,故民事訴訟法沒有對代位權的實施作程序方面的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該管轄的性質、與協議管轄、仲裁管轄的關系、涉外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均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關于代位權訴訟案件的管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訴訟案件的管轄
由于我國以前并沒有代位權制度,故民事訴訟法沒有對代位權的實施作程序方面的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該管轄的性質、與協議管轄、仲裁管轄的關系、涉外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均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