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管轄問題具體包括哪些

導讀:
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主要是指與協議管轄及協議仲裁的協調問題,對此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對于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合同法解釋》第14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權訴訟的法院與協議管轄的法院不一致時的情況,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則不存在需要加以協調的問題。其次,應當認為,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亦無權就代位權訴訟簽訂管轄協議。那么代位權訴訟管轄問題具體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主要是指與協議管轄及協議仲裁的協調問題,對此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對于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合同法解釋》第14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權訴訟的法院與協議管轄的法院不一致時的情況,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則不存在需要加以協調的問題。其次,應當認為,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亦無權就代位權訴訟簽訂管轄協議。關于代位權訴訟管轄問題具體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照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主要是指與協議管轄及協議仲裁的協調問題,對此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對于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合同法解釋》第14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代位權訴訟之管轄與協議管轄、協議仲裁之協調問題
1、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已經簽訂有管轄協議,應當如何加以協調之問題。
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權訴訟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與協議管轄的法院不一致時的情況,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則不存在需要加以協調的問題。
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后,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就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簽訂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的,應認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不影響代位權訴訟的繼續進行。
但是,該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對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糾紛部分,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3、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不能就代位權訴訟進行協議管轄、協議仲裁。
首先,依據《合同法解釋》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只能通過法院的途徑進行,也即只能通過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這就排除了債權人與次債務人簽訂仲裁協議的可能性。
其次,應當認為,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亦無權就代位權訴訟簽訂管轄協議。
1、代為權訴訟的基本概述
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債務人,并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代位權之訴為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
《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②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③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④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