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導讀:
代位權訴訟是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故代位權訴訟的原告的處分權應當是有限的,凡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原告不宜實施,也不能與對方達成和解或調(diào)解。該抗辯包括在代位權訴訟前發(fā)生的抗辯事由,也包括在代位權訴訟后出現(xiàn)的抗辯事由,如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主動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導致債務人的權利消滅等。因為代位權訴訟,實際上是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法院審理的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其他法律關系,與代位權訴訟沒有牽連。那么代位權訴訟存在的問題有哪些。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訴訟是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故代位權訴訟的原告的處分權應當是有限的,凡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原告不宜實施,也不能與對方達成和解或調(diào)解。該抗辯包括在代位權訴訟前發(fā)生的抗辯事由,也包括在代位權訴訟后出現(xiàn)的抗辯事由,如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主動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導致債務人的權利消滅等。因為代位權訴訟,實際上是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法院審理的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其他法律關系,與代位權訴訟沒有牽連。關于代位權訴訟存在的問題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訴訟是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由于其主體的代位性,它具有一般訴訟案件所沒有的特點。因此對訴訟程序有不同的要求。
1.代位權訴訟中,一般不宜調(diào)解或和解
法律賦予代位權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目的是保全債權人的債權,該權利有管理權的性質。原告不僅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且原則上只能行使權利,不能擅自處分權利行使權利是使權利的內(nèi)容得到實現(xiàn)處分權利是將權利轉讓、拋棄或使其受到限制。因代位權屬于管理權,任何一種處分方式都可能違背被代位人的意志,如果允許原告隨意處分被代位人的權利,不僅容易損害被代位人甚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會造成對交易秩序的破壞。故代位權訴訟的原告的處分權應當是有限的,凡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原告不宜實施,也不能與對方達成和解或調(diào)解。與對方達成調(diào)解或和解協(xié)議,實際是將部分的實體權利放棄,即處分權利的一種方式。被代位人參加代位權訴訟,自愿與對方和解或達成和解協(xié)議,只要于代位權人權利的實現(xiàn)無礙,理論上是可以的,但被代位人未參加訴訟的場合,代位權人不得與對方和解或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
2.次債務人原則上不能提起反訴
理論上說,代位權訴訟是債權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代債務人提起訴訟,是法定的訴訟擔當。因代位權人承接債廠務人的義務,也無法代債務人履行義務,故代位權人不能作為反訴的對象。若追加債務人參加訴訟,把反訴與代位權訴訟合并審理,很可能導致案情的復雜化,不符合訴訟效率的要求,且債務人有可能與被告串通,妨礙代位權的行使。
3.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可以主張其對債務人的抗辯,但不能主張對代位權人的抗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