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問題

導讀:
代位權的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問題下文主要有兩種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大家注意:一、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能否發生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以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為目的。債權人代位權的產生,以合法債權的存在為前提。當然,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限制。反之,如果承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可以作為債權人代位權的發生基礎,則甲對于乙的債權雖然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但仍可以通過行使債權人代位權請求丙向甲清償其對于乙的到期債務。那么代位權的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問題下文主要有兩種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大家注意:一、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能否發生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以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為目的。債權人代位權的產生,以合法債權的存在為前提。當然,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限制。反之,如果承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可以作為債權人代位權的發生基礎,則甲對于乙的債權雖然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但仍可以通過行使債權人代位權請求丙向甲清償其對于乙的到期債務。關于代位權的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問題
下文主要有兩種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大家注意:
一、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能否發生債權人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以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為目的。債權人代位權的產生,以合法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如果是非法的債權,比如賭債或者買賣婚姻發生的價金債權,本身不合法,因而也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并不同于此等非法債權,只不過是喪失勝訴權,屬于不完全債權,如果債務人(乙)自愿履行,債權人(甲)的受領并不構成不當得利。因而,此種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能否作為債權人代位權的基礎權利呢?這一問題,值得探討。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原則上不能夠作為債權人代位權的發生基礎。當然,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限制。但問題的關鍵是,對于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債權人也不能再請求強制執行。因而,債務人乙怠于行使其權利,縱然使其責任財產本能增加卻沒有增加,債權人甲也不能再代債務人乙之位行使其權利。原因在于,此時債務人乙的責任財產的多寡已經與甲沒有關系了,甲如執意代位行使乙對次債務人丙的權利,即屬于對于債務人(乙)事務的不法干涉。由此可以說,債權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成為不完全債權,這時該債權的效力即變得不完全,其效力缺失的部分不僅包括債權的執行力,而且包括債權的部分對外效力,債權人代位權便在其列。
反之,如果承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可以作為債權人代位權的發生基礎,則甲對于乙的債權雖然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但仍可以通過行使債權人代位權請求丙向甲清償其對于乙的到期債務。根據法釋〔1999〕19號第20條,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這里實際上是借助于合同法上的抵銷制度,使債權人代位權發揮了簡易的金錢債權回收功能;而且這種抵銷是一種特殊的抵銷,它無須由當事人主張抵銷權,即當然地發生抵銷的效果。這樣,其結果就是債權人甲的債權雖然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但仍然可以作為主動債權發生抵銷的效果,這與通常的法理,即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不得作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銷相矛盾,無異于強迫對方履行自然債務。因而,應當認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不可以再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發生基礎。
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7號)。因而,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如果債務人予以確認,則可以因此使該不完全債權轉化成為完全債權(債權的執行力復活),雖然該債權所附的擔保權并不能當然地隨之復活。債權的執行力復活的同時,其對外效力也一同復活。此時,該債權既然恢復為完全債權,自然可以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發生基礎。如果債務人乙確認了其對于甲的債務,且乙除對于丙的1萬元債權外,別無其他財產,加之乙怠于行使其債權,該債權行將超過訴訟時效,則甲仍然可以代位行使乙對于丙的權利。
二、一部請求與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在債權人行使債權人代位權場合,相關債權的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如果中斷則又如何中斷?這些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和探討。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擁有1萬元債權,債務人乙對次債務人丙擁有2萬元債權。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前段,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這樣,甲行使代位權時便只能向丙主張1萬元,對于乙對丙的2萬元債權而言,屬于“一部請求”。以下具體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