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訴訟能否突破專屬管轄

導讀:
代位權標的是不動產的,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兩項債權其中一項因違法而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或已過訴訟時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權。債務人對于其已到期的債權只要不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即構成“怠于行使”.僅向次債務人的代理人主張、發出催款通知、向有關行政機關請求處理,都屬于怠于行使之列。次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怠于行使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那么債權人代位權訴訟能否突破專屬管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標的是不動產的,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兩項債權其中一項因違法而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或已過訴訟時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權。債務人對于其已到期的債權只要不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即構成“怠于行使”.僅向次債務人的代理人主張、發出催款通知、向有關行政機關請求處理,都屬于怠于行使之列。次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怠于行使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關于債權人代位權訴訟能否突破專屬管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人代位權訴訟能否突破專屬管轄
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行使代位權的,不能突破專屬管轄。代位權標的是不動產的,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專屬管轄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代位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需合法或不屬于自然債權,債務人與次債務的債權亦同。
如果兩項債權其中一項因違法而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或已過訴訟時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權。
2、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債務人對于其已到期的債權只要不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即構成“怠于行使”.僅向次債務人的代理人主張、發出催款通知、向有關行政機關請求處理,都屬于怠于行使之列。次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怠于行使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清償期。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造成損害或債權有不能實現之危險。
5、債務人怠于行使的權利須具有可代為性,必須是不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