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導讀:
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李某于2005年10月5日借款35000元給胡某,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借款期限屆滿后,胡某未按約定還款。2007年4月李某向法院提起代位權之訴,要求王某向其履行償付義務,同時李某擔心王某不一定有清償能力,要求胡某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李某無權要求胡某承擔連帶責任,應駁回李某要求胡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所以,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在債權人進行代位權訴訟確認次債務人就債務數額向債權人負有清償責任的同時,應確定債務人對該債款數額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那么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李某于2005年10月5日借款35000元給胡某,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借款期限屆滿后,胡某未按約定還款。2007年4月李某向法院提起代位權之訴,要求王某向其履行償付義務,同時李某擔心王某不一定有清償能力,要求胡某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李某無權要求胡某承擔連帶責任,應駁回李某要求胡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所以,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在債權人進行代位權訴訟確認次債務人就債務數額向債權人負有清償責任的同時,應確定債務人對該債款數額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關于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
李某于2005年10月5日借款35000元給胡某,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借款期限屆滿后,胡某未按約定還款。經了解,因胡某生意資金周轉緊張,暫時無錢還款,但王某尚欠胡某到期貨款2.7萬元。2007年4月李某向法院提起代位權之訴,要求王某向其履行償付義務,同時李某擔心王某不一定有清償能力,要求胡某承擔連帶責任。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平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因此,李某無權要求胡某承擔連帶責任,應駁回李某要求胡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
第二種意見:代位權制度的設立目的在于拓展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范圍,充實債權人一般擔保的實力,使得在債務人既不清償到期債務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債權人代位行使權利,使所受到的損害得以補救。但次債務人并不一定就具有履行能力,所以,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在債權人進行代位權訴訟確認次債務人就債務數額向債權人負有清償責任的同時,應確定債務人對該債款數額負有連帶清償責任。所以應支持李某要求胡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
【評析】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了行使代位權的前提是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但這并不等同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具備必然的財產清償能力和現實實現條件。到期債權和該債權的實現能力完全是兩回事。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的債務清償能力具備與否,不影響債權人代位向次債務人行使清償債務的能力,只要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即可。代位權制度的設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范圍,充實債權人一般擔保的實力,使得在債務人既不清償到期債務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債權人代位行使權利,使所受到的損害得以補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