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中擔保人是否屬于債務人

導讀: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實現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屬于債務人的權利。問題是,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是否屬于代位權訴訟中的債務人,或者說,符合法定情形時債權人能否對保證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當債權人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此時的保證人就是債權人的債務人,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對連帶責任保證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可見,一般保證人可以排除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的債務人之外。那么代位權訴訟中擔保人是否屬于債務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實現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屬于債務人的權利。問題是,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是否屬于代位權訴訟中的債務人,或者說,符合法定情形時債權人能否對保證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當債權人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此時的保證人就是債權人的債務人,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對連帶責任保證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可見,一般保證人可以排除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的債務人之外。關于代位權訴訟中擔保人是否屬于債務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實現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屬于債務人的權利。這里的債務人通常是指與債權人有直接關聯的人,而保證人不能是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本人,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保證合同,自然是債權人的債務人,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
問題是,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是否屬于代位權訴訟中的債務人,或者說,符合法定情形時債權人能否對保證人的債務人(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對此問題沒有作出規定,而在司法實踐中時常會遇到這個問題。
根據擔保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保證分為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
當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債權人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此時的保證人就是債權人的債務人,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對連帶責任保證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在一般保證責任的情形下,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也就是說,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這樣看來,在一般保證責任情形下,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不能直接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人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可以阻卻遲延責任的發生,因此,債權人不能對一般保證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可見,一般保證人可以排除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的債務人之外。
綜上可以得出如下結論:連帶保證人屬于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的債務人,而一般保證人不屬于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的債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