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失蹤能行使代位權訴訟嗎

導讀: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因此很多債務人通過失蹤的方式躲過訴訟時效期,實現逃避債務的非法目的。因此為了保障債權,對債務人失蹤這種情況有以下救濟方法:1.債務人失蹤不到兩年:延長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申請宣告失蹤的主體應該是債務人的親屬和利害關系人,債權人屬于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那么債務人失蹤能行使代位權訴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因此很多債務人通過失蹤的方式躲過訴訟時效期,實現逃避債務的非法目的。因此為了保障債權,對債務人失蹤這種情況有以下救濟方法:1.債務人失蹤不到兩年:延長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申請宣告失蹤的主體應該是債務人的親屬和利害關系人,債權人屬于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關于債務人失蹤能行使代位權訴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務人失蹤能行使代位權訴訟嗎
1.債務人失蹤的,有到期債權不主張,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行使代位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二、債務人失蹤該怎么處理
如果債務人拒絕還債,債權人可以通過向法院訴訟的方式實現債權。但是起訴有訴訟時效的限制,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將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很多債務人通過失蹤的方式躲過訴訟時效期,實現逃避債務的非法目的。因此為了保障債權,對債務人失蹤這種情況有以下救濟方法:
1.債務人失蹤不到兩年:
延長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由此可知,可以通過以上方式延長訴訟時效,避免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受保護。
2.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
如果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那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可以申請宣告失蹤。申請宣告失蹤的主體應該是債務人的親屬和利害關系人,債權人屬于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宣告失蹤后根據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