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權的效力及怎么進行代位權訴訟

導讀:
行使代位權的效力1、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后,債務人對其權利不得處分,否則債權人可以主張該處分無效。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5項規定中止代位訴訟。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那么行使代位權的效力及怎么進行代位權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使代位權的效力1、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后,債務人對其權利不得處分,否則債權人可以主張該處分無效。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5項規定中止代位訴訟。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關于行使代位權的效力及怎么進行代位權訴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債權,那么行使代位權的效力如何呢?以及怎么進行代位權訴訟呢?對于這些問題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行使代位權的效力
1、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后,債務人對其權利不得處分,否則債權人可以主張該處分無效。
2、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4、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直接向該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財產不足的,依據各自債權數額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
5、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債權人可以代位債務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無論債務人是否參加訴訟,人民法院的判決均對其產生效力;如果其他債權人參加訴訟,該判決也對其產生效力,反之則否。
7、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權人已著手實行代位權并在通知債務人之后,次債務人才取得的對債務人的抗辯是否可以對抗債權人要視情況而定:如因債務人的處分行為而對債務人所取得的抗辯,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如因其他事由取得的抗辯可以對抗債權人,例如對債務人的清償等。
怎么進行代位權訴訟
債權人是代位權的行使主體,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應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代位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債權人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
受訴法院無管轄權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5項規定中止代位訴訟。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范圍僅以其對債務人的債權為限,如果行使代位權的結果足以清償自己的債權,就不得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其他權利。這是由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超出這一范圍就失去了法律依據,就是對債務人權利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即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