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后是否可以繼續行使代位權進行訴訟

導讀: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選定代表人進行和解須經當事人同意后才能進行。那么和解后是否可以繼續行使代位權進行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選定代表人進行和解須經當事人同意后才能進行。關于和解后是否可以繼續行使代位權進行訴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和解后是否可以繼續行使代位權進行訴訟
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債務人不行使到期債權,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執行和解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二、執行和解的條件
第一,達成和解協議必須出自雙方當事人的自愿。如果由于外力因素使得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違心達成和解協議,必然會損害權利人的利益,也可能會造成當事人以后再一次提起訴訟而消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必須符合這一條件。
第二,和解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和解協議不能違背法律、法規,損害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利益,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允許。
第三,當事人必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當事人如果沒有訴訟行為能力,應由其為之,其委托代理人執行和解的,必須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授權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進行和解的事項和權限。
第四,必要共同訴訟的案件因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所以,在執行程序中,其中一人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和解并達成協議的,須經其他共同訴訟人全體承認,才對全體發生效力。選定代表人進行和解須經當事人同意后才能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