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是否成立重復起訴

導讀:
實踐中掌握此問題應注意:1、未經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能否產生代位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實質要件,應該在代位權訴訟中進行審查和確認,在當事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只要能提供證明債權存在的一般證據,如合同、欠條等,法院就應該受理。那么代位權是否成立重復起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踐中掌握此問題應注意:1、未經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能否產生代位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實質要件,應該在代位權訴訟中進行審查和確認,在當事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只要能提供證明債權存在的一般證據,如合同、欠條等,法院就應該受理。關于代位權是否成立重復起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代位權是否成立重復起訴
1、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會不會構成重復訴訟,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
2、法院作出裁定、判決后,如果又起訴的,就會構成重復起訴,法院不予受理。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行使代位權要注意哪些問題
代位權訴訟的提起條件不同于代位權的成立要件。二者的關系是起訴條件和勝訴條件的關系。實踐中掌握此問題應注意:
1、未經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能否產生代位權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實質要件,應該在代位權訴訟中進行審查和確認,在當事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只要能提供證明債權存在的一般證據,如合同、欠條等,法院就應該受理。不限于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或仲裁確認的債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尚未到期,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時效即將屆滿,債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
在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尚未到期,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時效即將屆滿時,應當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但應規定行使代位權結果歸于債務人,由次債務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
3、有抵押、質押擔保的債權,債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
在債權有抵押、質押擔保的情況下,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并不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故債權人無行使代位權的必要,應規定不能行使代位權。這樣既可以防止債權人濫用權利,對債務人的權利進行不必要的干預和限制,也可減少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但抵押、質押不足以保證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就不足部分可以行使代位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