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哪些條件

導讀:
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哪些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2.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所謂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不存在任何妨礙其行使權利的障礙。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債務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代位權訴訟。在訴訟中,債務人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如果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人民法院對代位權訴訟作出的終局裁判是否約束債務人,要視情況而定。那么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哪些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2.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所謂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不存在任何妨礙其行使權利的障礙。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債務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代位權訴訟。在訴訟中,債務人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如果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人民法院對代位權訴訟作出的終局裁判是否約束債務人,要視情況而定。關于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哪些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哪些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2.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
3.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4.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
二、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此處所說的權利,首先是指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其次,債務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于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優先權等。第三,此種權利必須是可以依法請求的。
三、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而不行使。所謂應當行使,是指若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即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價值。所謂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不存在任何妨礙其行使權利的障礙。怠于行使權利的表現主要是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
四、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如果債務人雖怠于行使權利,但并不影響滿足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則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應當指出,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中,如果債務未到履行期,則不發生債權人的代位權。在這一點上,代位權不同于撤銷權。撤銷權可以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由債權人行使。
對于學者們持否定說和肯定說兩種觀點。但是很明顯支持肯定說的更多,也更為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