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代位權訴訟以誰的名義以及代位權的成立條件

導讀:
在我國債權債務關系中,如果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損害了債權,那么債權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民事訴訟中代位權訴訟以誰的名義呢?民事訴訟中代位權訴訟以誰的名義即使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是自己的債務人的債權,但代位權訴訟依然應當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提起。同時,代位權訴訟也不難任意提起,債權人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才能提起代位權之訴。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以下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那么民事訴訟中代位權訴訟以誰的名義以及代位權的成立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我國債權債務關系中,如果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損害了債權,那么債權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民事訴訟中代位權訴訟以誰的名義呢?民事訴訟中代位權訴訟以誰的名義即使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是自己的債務人的債權,但代位權訴訟依然應當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提起。同時,代位權訴訟也不難任意提起,債權人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才能提起代位權之訴。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以下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關于民事訴訟中代位權訴訟以誰的名義以及代位權的成立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我國債權債務關系中,如果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損害了債權,那么債權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民事訴訟中代位權訴訟以誰的名義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民事訴訟中代位權訴訟以誰的名義
即使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是自己的債務人的債權,但代位權訴訟依然應當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提起。同時,代位權訴訟也不難任意提起,債權人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才能提起代位權之訴。
結合我國民法的權利類型,以下權利可以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
1、物權: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
2、形成權:如選擇之債的選擇權、買回權、低銷權等;
3、債權:包括合同債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因管理所生之債權、侵權行為產生之債權等;
4、代位權:如果債務人本人作為第三人的債權人享有代位權,但怠于行使該權利,從而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同樣該代位權也可以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
5、訴訟法上的權利或公法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時效的權利、代位提起訴訟的權利、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和各種登記請求權等。
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
2、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
此處所說的權利,首先是指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其次,債務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于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優先權等。第三,此種權利必須是可以依法請求的。
3、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而不行使。所謂應當行使,是指若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即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價值。所謂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不存在任何妨礙其行使權利的障礙。怠于行使權利的表現主要是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
4、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如果債務人雖怠于行使權利,但并不影響滿足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則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應當指出,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中,如果債務未到履行期,則不發生債權人的代位權。在這一點上,代位權不同于撤銷權。撤銷權可以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由債權人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