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代位權的成立要滿足哪些條件

導讀: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權利,影響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將債務人的權利代位給第三人,以維護自己的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無疑,債權人之代位權制度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與建立良好的經(jīng)濟運行環(huán)境。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以下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怠于行使權利的表現(xiàn)主要是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那么債權代位權的成立要滿足哪些條件。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權利,影響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將債務人的權利代位給第三人,以維護自己的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無疑,債權人之代位權制度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與建立良好的經(jīng)濟運行環(huán)境。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以下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怠于行使權利的表現(xiàn)主要是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關于債權代位權的成立要滿足哪些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權利,影響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將債務人的權利代位給第三人,以維護自己的債權。那么債權代位權的成立要滿足哪些條件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債權人的代位權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73條明確規(guī)定了債權人之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無疑,債權人之代位權制度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與建立良好的經(jīng)濟運行環(huán)境。
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
2、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
此處所說的權利,首先是指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其次,債務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于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優(yōu)先權等。第三,此種權利必須是可以依法請求的。
3、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而不行使。所謂應當行使,是指若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即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chǎn)價值。所謂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不存在任何妨礙其行使權利的障礙。怠于行使權利的表現(xiàn)主要是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
4、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如果債務人雖怠于行使權利,但并不影響滿足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則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應當指出,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中,如果債務未到履行期,則不發(fā)生債權人的代位權。在這一點上,代位權不同于撤銷權。撤銷權可以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由債權人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