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有什么條件

導讀: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有什么條件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等,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怠于行使的表現主要是在債權期限到來后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夠證實債務人卻有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那么就可以向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代位權與代位追償權不同。(二)債權人代位權是實體權利。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其目的僅在于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增大債權的一般擔保資力,而非是以強制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直接使債權得到滿足為目的。那么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有什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有什么條件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等,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怠于行使的表現主要是在債權期限到來后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夠證實債務人卻有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那么就可以向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代位權與代位追償權不同。(二)債權人代位權是實體權利。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其目的僅在于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增大債權的一般擔保資力,而非是以強制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直接使債權得到滿足為目的。關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有什么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有什么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
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等,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在上述案例中,甲之所以能夠向丙主張代位權,前提條件就是甲對乙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否則,甲無從主張代位權。
二、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代位權以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為客體,因此,代位權之所以能夠產生是因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有可以實現的權利。因此,這就要求不僅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而且還必須是到期債權,否則,所謂代位權也無從談起。比如,甲是乙的債權人,其債權于2009年到期,而乙是丙的債權人,其債權于2010年到期。如果乙到期不能償還對甲的債權,那么即使乙對丙享有債權,甲也不可以直接向丙行使代位權,因為乙對丙的債權沒有到期。
三、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該行使并且能夠行使權利卻不行使。怠于行使的表現主要是在債權期限到來后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已經向第三人提出了請求,或者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則不能認為其怠于行使權利。
在經濟交往中,有一些缺乏誠信的人在對外負有債務后,經常借助各種理由,采取各種手段逃避債務,其逃避債務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放任其對第三人的債務,以減少自己的責任財產,故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從實踐上來看,這些第三人多數與債務人有千絲萬縷的聯系,比如親屬、朋友,他們正是借助這種關系達到暫時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夠證實債務人卻有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那么就可以向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四、債務人陷于履行遲延
如果債務人已經處于遲延履行狀態,而又不積極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并且自身客觀上又無清償債務的能力,則此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面臨不能實現的危險,就應當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五、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有保全之必要,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情況:第一,就不特定債權或金錢債權而言,如債務人現有財產不足以履行而怠于行使,或債務人因怠于行使權利而造成資產應當增加而未增加,以致喪失滿足債權能力時,代位權就會產生;第二,就特定債權而言,如果債務人怠于行使其作為該特定債權標的物而對第三人所享有的權利,從而威脅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的代為行使其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征
(一)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代位權不能脫離債權人的債權而存在,是依附于債權的一種特別權利,隨債權的產生、移轉和消滅而產生、移轉和消滅。代位權與代位追償權不同。代位追償權通常是指在連帶之債中某一連帶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后,即取代了債權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債務人償還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的權利。
代位追償權是主權利,債權產生的時候,代位追償權并不同時產生,只有在債權因保證人、其他連帶債務人等履行了債務而消滅的時候,保證人及已負清償債務責任的債務人才對原債務人或未負清償債務責任的債務人產生代位追償權。
(二)債權人代位權是實體權利。代位權是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害及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時所行使的權利,盡管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
但法律賦予債權人直接追索次債務人的權利,這不僅具有程序意義,而且具有實體意義,即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創設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旦提起代位權訴訟,則可越過債務人而將次債務人視為債權人的債務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其目的僅在于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增大債權的一般擔保資力,而非是以強制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直接使債權得到滿足為目的(如申請訴訟保全、強制執行等)。因此,代位權是一項實體權利,而非訴訟上的權利。
(三)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自己的權利。代位權的行使是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這種權利來源于法律的規定,屬于債權人自己的權利,而不是債權人以債務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因而,債權人代位權不同于代理權。
代理權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的權限是委托受權或者是在指定、法定的范圍之內,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后產生的法律效果歸于被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