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導讀:
當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財產應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以增加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xiàn)。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財產應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以增加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xiàn)。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不受損害,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權利。當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財產應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以增加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xiàn)。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代位權并非自合同的關系發(fā)生之時就為債權人所享有,換言之就是并非每個具體的債上都存在代位權。它僅在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發(fā)生。代位權的發(fā)生,須具備如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的債權合法,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權已屆履行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合同法第73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金、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