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有什么條件

導讀:
合同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有什么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不論是合同之債,還是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之債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行使代位權,不論債發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債即可。其次,債務人有不積極行使權利的客觀事實存在,如不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權利,而債務人以催債、催交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則不影響代位權的行使。那么合同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有什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有什么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不論是合同之債,還是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之債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行使代位權,不論債發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債即可。其次,債務人有不積極行使權利的客觀事實存在,如不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權利,而債務人以催債、催交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則不影響代位權的行使。關于合同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有什么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有什么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不論是合同之債,還是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之債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行使代位權,不論債發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債即可。同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應當到期。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所謂“怠于行使”,是指債務人可以行使卻不積極行使的客觀事實狀態。首先,權利可以行使,是指權利不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礙。其次,債務人有不積極行使權利的客觀事實存在,如不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權利,而債務人以催債、催交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則不影響代位權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問。
至于何種情況屬于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法無明文規定。如果將債務人沒有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就算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則標準過于寬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將債務人沒有清償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償,算作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界限,標準又過于嚴格,使得代位權制度形同虛設。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債務人對于次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債務人才享有請求權,債權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則代位權將無法成立。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不成立、無效、或已經實現,代位權都不成立。非現實存在的權利,如繼承期待權、接受遺贈等不得代位行使。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通常認為有以下幾種:
1、非財產性權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權利,如監護權、婚生子女否認權、非婚生子女認領權等。
2、不得扣押的權利,如離退休金、撫恤金等,因其與債務人的身份不能分離,也并非用于擔保債權的實現的責任財產等。
3、不得轉讓的權利,如受撫養的權利,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權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