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需要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導讀: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不受損害,以自己的名義代人行使權利的權利。當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財產應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以增加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它僅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發生。合同法第73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金、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那么對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需要的基本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不受損害,以自己的名義代人行使權利的權利。當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財產應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以增加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它僅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發生。合同法第73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金、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關于對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需要的基本條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不受損害,以自己的名義代人行使權利的權利。當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財產應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以增加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代位權并非自合同的關系發生之時就為債權人所享有,換言之就是并非每個具體的債上都存在代位權。它僅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發生。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如下條件:
(1)債權已屆履行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權人對債務的債權合法,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合同法第73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金、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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