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有哪些法律特征,代位權行使的必要條件是什么

導讀:
債權人代位權有哪些法律特征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的權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權。債務人有權利存在是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必要條件,如果債務人對于他人無權利存在,那么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就無從提起。如果債務人已經行使權利,雖其行使方法有所不當或其結果并非所得,債權人也不得再行使代位權,否則,將構成對債務人行使權利的不當干涉。債權人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超出部分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那么債權人代位權有哪些法律特征,代位權行使的必要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有哪些法律特征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的權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權。債務人有權利存在是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必要條件,如果債務人對于他人無權利存在,那么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就無從提起。如果債務人已經行使權利,雖其行使方法有所不當或其結果并非所得,債權人也不得再行使代位權,否則,將構成對債務人行使權利的不當干涉。債權人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超出部分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關于債權人代位權有哪些法律特征,代位權行使的必要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有哪些法律特征
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的權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權。(2)代位權是債權人的法定的權利,它的產生、行使條件和程序都來源于法律的規定。(3)代位權主要針對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的消極行為。(4)代位權并非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權,其在債務人的履行期到來之前也可以為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行使。
代位權行使的必要條件是什么
首先,作為債權人的原告與作為債務人的第三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且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經法院審理,欠款數額亦已確定,因雙方未有約定具體的還款日期,債權人可隨時向債務人主張,該債權已屆清償期。這種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是代位權成立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如果在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就不可能產生債權人代行債務人的權利。如果債權人的債權尚未到期,債權人就不能對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當然也不應行使代位權。審判實踐中,有種觀點認為,這種債權債務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就應數額明確,證明確鑿,雙方均沒有爭議,否則,不能提起代位權之訴。筆者認為,相關的法律法規只是規定了要求這種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沒有規定必須數額確定雙方沒有爭議才可以提起代位權之訴,這種雙方存有爭議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經法院審理查明,債權人沒有證據證明債務人欠其到期債權,法院可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第18條的規定,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其次,第三人享有一定的到期債權,但它怠于行使其權利。債務人有權利存在是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必要條件,如果債務人對于他人無權利存在,那么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就無從提起。對這種權利,債務人怠于行使。所謂怠于行使,是指債務人能夠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權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張。如果債務人已經行使權利,雖其行使方法有所不當或其結果并非所得,債權人也不得再行使代位權,否則,將構成對債務人行使權利的不當干涉。
第三,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到期可以說是判斷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是否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一個標準,債權人必須在自己的債權到清償期以后,才能確定債務人的行為是否有害于其債權。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后遲延履行,又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的權利,造成自己無為清償對債僅人的債務,表明債務人主觀上具有一種不愿意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或者具有損害債權人的債權的故意或過失。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只有提起代位權之訴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權利的實現。
第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如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成老金、撫血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由此可見,代位權的客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對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不得行使代位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