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特征有哪些以及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導讀:
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向法院請求的方式行使的,是一種法定的權利。代位權的特征有哪些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在債務人行使債權時發生懈怠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因此,代位權體現了債權的對外效力。①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獲得勝訴判決,沒有其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或者獲得執行根據的,由次債務人向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清償;②如果還有其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并獲得勝訴判決,或者取得其他執行根據的,應當將次債務人清償的數額按照債權比例在數個債權人之間分配。那么代位權的特征有哪些以及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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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向法院請求的方式行使的,是一種法定的權利。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哪些呢?對于這些問題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代位權的特征有哪些
債權人代位權(簡稱代位權,因為民法上的代位權還包括其他代位權,而這里專指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在債務人行使債權時發生懈怠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它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權人的權利
代位權是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必須以債權人的名義行使,因此它與代理人的代理權不同。
2、代位權是通過債權人向法院請求的方式行使的
即只能通過訴訟的請求方式來行使代位權,通過起訴來請求法院保全債權。
3、代位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
既然是一種權利,就意味著債權人既可以行使代位權,也可以不行使代位權。但代位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權利,不需要由當事人特別約定。
4、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而此前更多的是把債務人的債務人叫做第三人)主張權利。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債權債務關系只能約束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不能對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張債權。而債權人代位權就賦予債權人對次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權利。因此,代位權體現了債權的對外效力。
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1、實體法上的效果
(1)對債權人的效果。
①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獲得勝訴判決,沒有其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或者獲得執行根據的,由次債務人向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清償;
②如果還有其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并獲得勝訴判決,或者取得其他執行根據的,應當將次債務人清償的數額按照債權比例在數個債權人之間分配。
(2)對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效果
①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
②扣除債務人對債權人債權數額以及費用以后的剩余部分,依然歸屬于債務人。
2、訴訟費用的承擔
債權人勝訴的,如果債務人被追加為第三人的,應當直接確定由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如果債務人未被追加為第三人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次債務承擔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可見,在代位訴訟中,債務人為訴訟費用的最終承擔者。與此不同,在行使撤銷權的訴訟中,債務人和次債務人都可能成為訴訟費用的最終承擔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