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行使的效果具體歸于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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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有哪些代位權的行使效果如下:1、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在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以前,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喪失。受理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訴訟。如代位權行使后,第三人因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取得對債務人的抗辯,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因為此時債務人已喪失了處分權。那么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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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見,所謂撤銷的相對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人的方面”,另一是“財的方面”,即僅在保全債權的限度內。已經依該行為給付的,受領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在存在給付物的物權復歸于給付人的情況下,產生具有物權效力的財產返還;在物權已不復存在的情況下,發生作價返還的效果。另外,債權人可通過執行程序使其債權受償。那么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有哪些法律效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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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否定說認為代位權的行使,并非強制執行,其效果利益仍歸于債務人。但是,我國《合同法》將代位權的行使的效果可以直接歸屬于債權人,將代位權行使變傳統的入庫規則為債權人直接受領通過代位權訴訟取得財產,這一點上引起許多學者關于是否代位權債權人具有的是一種民事優先權的爭議。從我國的司法理論結合立法目的來看,我國《合同法》中的代位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它不具有民事優先權的一般特征,從而有利于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如代位權具有優先性,必然將損害到其他債權人的權益。那么代位權的行使有優先受償性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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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向法院請求的方式行使的,是一種法定的權利。代位權的特征有哪些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在債務人行使債權時發生懈怠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因此,代位權體現了債權的對外效力。①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獲得勝訴判決,沒有其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或者獲得執行根據的,由次債務人向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清償;②如果還有其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并獲得勝訴判決,或者取得其他執行根據的,應當將次債務人清償的數額按照債權比例在數個債權人之間分配。那么代位權的特征有哪些以及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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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此外,債務人還有請求債權人交付所受領的財產的權利。否則,不僅構成對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構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債務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有數個債權人時,對各個債權的清償,應依法律規定的清償原則,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那么債權人代位權行使具有哪些法律效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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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是什么一、行使的效力:相對效力或絕對效力可見,所謂撤銷的相對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人的方面”,另一是“財的方面”,即僅在保全債權的限度內。相反,撤銷權訴訟判決的既判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因而屬于絕對的效力。不過,為了限制債務人不予受領或者再施處分,在解釋上宜認為可由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代為受領。另外,債權人可通過執行程序使其債權受償。那么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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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有哪些法律效果一、行使的效力:相對效力或絕對效力可見,所謂撤銷的相對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人的方面”,另一是“財的方面”,即僅在保全債權的限度內。相反,撤銷權訴訟判決的既判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因而屬于絕對的效力。不過,為了限制債務人不予受領或者再施處分,在解釋上宜認為可由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代為受領。另外,債權人可通過執行程序使其債權受償。那么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有哪些法律效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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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這種將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先加入債務人責任財產的做法,我們將它命名為“入庫規則”。由于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歸屬于債務人,其結果自然直接歸屬于債務人,成為對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代位債權人并不因代位而取得優先受償權,只不過是與其他的債權人平等受償。這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本來的趣旨,有的學者進而將此概括為債權人代位權的強制執行準備功能。總之,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那么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歸于誰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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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根據《合同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一種意見認為,只有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確認的債權,才能視為合法債權,才符合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代位權行使的條件代位權的行使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那么代位權行使會產生什么效果,代位權行使時應注意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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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于199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正式確立了我國的債權人代位求償權的制度。但是合同法并沒有對代位權的效果歸屬問題進行界定,帶來了實務上的不便。那么述債權人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法律效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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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所為有害于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并非無-效行為,而待該行為被撤銷后,其行為的效力溯及歸于消滅。當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后,債務人的行為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據,因此,受益人或受讓人對債務人自應承擔返還財產或利益的義務。但是,經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受領返還并以之清償債權的,不在此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并應優先于債權的償還。對其他債權人的效力。撤銷權的行使不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發生效果,而僅對提起撤銷之訴的債權人發生效果,因為法律規定債權人提起撤銷之訴在其債權范圍內。那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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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相對無效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于保護債權人,撤銷的效果是僅在債權人和受益人或受讓人之間發生效力。但是僅限于行使撤銷權人的債權額的限度內無效,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債務人所為有害于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并非無效行為,而待該行為被撤銷后,其行為的效力溯及歸于消滅。但是,經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受領返還并以之清償債權的,不在此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并應優先于債權的償還。對其他債權人的效力。那么債權人怎么正確的行使撤銷權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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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代位權制度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以社會根本利益為統一標準,對現有法律之間,法律規定與法理的相互沖突以及法律未作規定的領域加以統一協調,以平衡各方利益。代位權制度的設置是為了平衡各方利益,達到交易安全的目的。它對債的相對性原則僅僅是突破絕不是否定,不能隨意擴大適用范圍,變更適用條件,如果濫用代位權制度,會發生嚴重干預他人合法利益的結果。因此,代位權制度不應超出債權的基本原則,不能背離債權的本質特性,特別是債權的平等性。那么債權人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法律效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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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怎樣的依請求權說和折衷說,詐害行為僅在共同保全的限度內、并在作為撤銷權訴訟當事人的人與受益人或者轉得人相對的關系上歸于無效。這便是日本判例通說上所謂的“撤銷的相對效力”。相反,撤銷權訴訟判決的既判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因而屬于絕對的效力。此處所謂“債權人的債權”,實即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而非全體債權人的債權,這樣來看,對于“財的方面”,實行的是相對的效力。效果的歸屬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即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另外,債權人可通過執行程序使其債權受償。那么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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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那么民法典的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有什么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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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經營、基業常青是絕大多數老板的夢想。但從商業史上看,大多數企業曇花一現,真正的百年企業并不多見。企業的壽命很難超過正常人的壽命。一方面政治、社會、經濟等環境的急劇變化超出人的適應范圍,所謂“人算不如天算”;另一方面企業接班人的挑選和培養異常困難,所謂“富不過三代”。 正因為培養困難,才更應該早做準備。 從20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創業的企業,現在大多數開始面臨“接班人”的問題。但中國企業的發展史比較短,沒有沉淀多少選擇接班人的經驗。 如何彌補這樣的缺憾?只有將這樣的“難題”交給專業的人做,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生效? 舉個栗子:大牛將股權賣給富貴,簽約后未在30天內辦理變更登記,之后大牛覺得賣虧了,遂反悔并主張合同未生效。 關于合同生效與報批義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該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市場主體變更登記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條規定是指決議和決定,并非協議。 (2008)開民初字第134號判決書的觀點:未經登記并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無效,因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是市場部門為了便于管理,為滿足公開查詢目的所進行的股東信息登記。真正決定股東身份的并非登記行為,而是股東名冊、股東出資證明以及股東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等實質行為。所以大牛的主張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相關風險呢? 如果是賣方: 1.盡量約定先收錢,再辦理變更登記; 2.約定自己只有配合義務; 3.不接受未及時配合辦理登記過重的違約責任; 4.移交后及時辦理登記; 5.約定買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買方: 1.盡量約定先登記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較大尾款); 2.就賣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約定較重違約責任; 3.約定公司本身為登記的義務人且承擔違約責任且與賣方承擔連帶責任(買方原因除外)。
案情:2024年2月4日,客戶駕駛大型牽引車,在紅綠燈幾十米處,車速40多,對方是個二輪電動車,客戶正常行使直行,和死者左側的衣服掛到車尾后直接倒在路邊了,沒有發現出現交通事故,后交警打電話說客戶的車存在可能性,死者患有尿毒癥晚期,事故發生后6天死亡 焦點:交警對于事故未劃分責任,本案是否應該賠償呢?客戶是否溝通逃逸呢? 結論:法院最終認定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按照50%承擔賠償責任,客戶未認定為逃逸 一錘定音 •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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