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導讀: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是什么一、行使的效力:相對效力或絕對效力可見,所謂撤銷的相對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人的方面”,另一是“財的方面”,即僅在保全債權的限度內。相反,撤銷權訴訟判決的既判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因而屬于絕對的效力。不過,為了限制債務人不予受領或者再施處分,在解釋上宜認為可由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代為受領。另外,債權人可通過執行程序使其債權受償。那么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是什么一、行使的效力:相對效力或絕對效力可見,所謂撤銷的相對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人的方面”,另一是“財的方面”,即僅在保全債權的限度內。相反,撤銷權訴訟判決的既判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因而屬于絕對的效力。不過,為了限制債務人不予受領或者再施處分,在解釋上宜認為可由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代為受領。另外,債權人可通過執行程序使其債權受償。關于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一、行使的效力:相對效力或絕對效力
可見,所謂撤銷的相對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人的方面”(僅限于作為撤銷權訴訟當事人,并不及于債務人),另一是“財的方面”,即僅在保全債權的限度內。依法釋[1999]19號,債務人被作為撤銷權訴訟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可作為訴訟第三人,顯然是沒有“人的方面”的相對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銷權訴訟判決的既判力(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依判決的確定而產生),及于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轉得人),因而屬于絕對的效力。惟《民法典》要求撤銷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法釋[1999]19號亦要求各級法院僅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此處所謂“債權人的債權”,實即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而非全體債權人的債權,這樣來看,對于“財的方面”,實行的是相對的效力。
二、效果的歸屬
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即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尚未依該行為給付的,當然恢復原狀。已經依該行為給付的,受領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在存在給付物的物權復歸于給付人的情況下,產生具有物權效力的財產返還;在物權已不復存在的情況下,發生作價返還的效果。因而,原則上是適用“入庫規則”的。不過,為了限制債務人不予受領或者再施處分,在解釋上宜認為可由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代為受領。另外,債權人可通過執行程序使其債權受償。就受領的標的物,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并沒有優先受償權。不過,如同債權人的場合,在債權人因此所負的返還義務與債務人所負債務構成抵銷適狀時,債權人可以主張抵銷權,從而獲得如同優先受償一樣的實際效果。
在沒有抵銷場合,應該由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與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具體情形同代位權之訴。
三、費用的負擔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