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撤銷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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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債權人也不得擅自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不得請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給付義務。我國《合同法》第73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代位權行使后的民事效力,直接歸于債務人。在債權人著手行使代位權而且通知債務人時,債務人不得再為妨害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處分,即不得再為拋棄、免除,讓與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權失去效力的行為。同時,債權人代位受領后,債務人仍有權向債權人請求交付所受領的財產。那么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后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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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財產應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以增加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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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什么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什么一、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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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于199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正式確立了我國的債權人代位求償權的制度。但是合同法并沒有對代位權的效果歸屬問題進行界定,帶來了實務上的不便。那么述債權人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法律效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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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權利讓與后,債務人還可能因某項事實產生新的抗辯權,比如,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后,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抗辯。次債務人的債務清償能力具備與否,不影響債權人代位向次債務人行使清償債務的權利,只要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即可。那么次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如何行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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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撤銷債務人離婚協議中的財產約定條款應當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且在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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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債務人具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保全其債權。第五百四十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會導致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減少,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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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的受償,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財產權利而危及債權時,得以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財產權利的權利①。按代位權的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次債務人遲延履行債務而債務人又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債權人有保全其債權的必要為條件。應由債務人證明其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并不影響債權人債權,否則就應認定其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從我國《合同法》第73條的文意理解,行使代位權的對象以次債務人為限,不得對次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但是我認為,應當允許債權人向次債務人的債務人代位行使請求權。那么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中的幾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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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五百四十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第五百四十二條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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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怠于行使的表現主要是在債權期限到來后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意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是幫債務人向次債務人討債,而是自己作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來行使代位權。2、代位權應通過訴訟形式行使。當然,債權人以非訴訟形式直接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次債務人同意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并由此而了結其與債務人之間債務關系的,也應當允許;但是如次債務人不同意直接清償,由此發生糾紛的,則必須通過訴訟解決。3、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那么債權人代位權怎么行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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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相關規定及理解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但在人民法院已經作出撤銷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行為的生效判決后,債權人以相對人無權處分,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條件為由,請求該第三人向債務人返還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是,如果受讓人知道債務人通過不合理價格與自己進行交易,更知道該行為會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則其不再是善意,沒有給予保護的必要,應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在債權人撤銷權的兩種情形中,撤銷債務人的無償處分行為并不要求受益人知情,而撤銷債務人的有償處分行為則需要受讓人知情,在債務人有償處分行為之下,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還需具備相對人知情的主觀要件,只要債務人和受讓人實施了二者互相認可對價的法律行為,且受讓人不知道該行為會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就不應被動輒撤銷。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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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地行使撤銷權,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合同法》對此做出了規定。那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限是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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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撤銷權的時效為一年,最長是五年,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其撤銷權,如果在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則撤銷權消滅,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但債權人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則撤銷權消滅,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但債權人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則撤銷權消滅。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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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此種觀點認為,債權人代位權屬于債權的范疇,因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所獲得的財產應當在債務人的債權人之間平均分配。此種觀點認為,誰行使債權人代位權,所獲得的財產就應當歸屬于誰。那么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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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此處債權人是指債務人的全體債權人,還是僅指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對此存在著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由于撤銷權的行使目的在于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各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將對全體債權人的利益發生效力。另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只能以自身的債權為基礎,提起撤銷權之訴,撤銷的范圍只能及于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范圍。盡管被撤銷的行為的數額高于債權的數額,因為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以后只能在自身債權的數額內受償,對多余的部分仍然要返還給債務人。那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只能以自身債權為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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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假離婚轉移財產躲債務?當心法律后坐力!?? ??離婚協議里的"凈身出戶"可能被債權人一紙撤銷,該還的錢一分都跑不掉!
??股東出資都有哪些方式可供選擇? 貨幣出資簡單直接,把錢投進公司一目了然。非貨幣出資,像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也可行,但這些得經專業評估作價,確保價值真實,既不能高估也不能低估。比如以專利技術出資,就需專業評估確定價值。 按公司章程按時足額出資,是股東的重要義務。若股東沒按時足額繳納,不僅要向公司補齊,還得向已按時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更重要的是,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沒履行或沒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無法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可見,股東出資絕非小事。一旦違規,對內要向其他股東負責,對外可能要為公司債務“買單”。如果您也涉及其中,不妨在操作之前與我們溝通交流~
股權轉讓過程中的常見法律風險有哪些? 案例:出資不實的股權轉讓糾紛 基本案情 甲公司股東A認繳出資500萬元,實繳100萬元后將40%股權以300萬元轉讓給B。后公司負債無法清償,債權人起訴要求A、B在未出資范圍內(4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B抗辯稱受讓時不知A未實繳,拒絕承擔責任。 爭議焦點 1. 股權轉讓時未如實告知出資瑕疵,受讓方是否需承擔責任? 2. 原股東A與受讓方B的責任如何劃分? 法院觀點(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 1. 出資瑕疵的股權轉讓有效,但受讓方B明知或應知出資瑕疵的,需與原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 本案中,B未核實出資證明書(顯示實繳100萬元),存在重大過失,被推定為“應知”瑕疵,需在400萬元未出資范圍內與A連帶清償。 裁判結果 A、B連帶向債權人支付400萬元。 案例啟示 股權受讓方必須盡到盡職調查義務(如驗資報告、公司章程、銀行流水等); 協議中需明確約定:若存在出資瑕疵,出讓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損失; 未實繳的股權轉讓價格應顯著低于實繳股權,否則可能被推定“明知瑕疵”。
案情:2024年2月4日,客戶駕駛大型牽引車,在紅綠燈幾十米處,車速40多,對方是個二輪電動車,客戶正常行使直行,和死者左側的衣服掛到車尾后直接倒在路邊了,沒有發現出現交通事故,后交警打電話說客戶的車存在可能性,死者患有尿毒癥晚期,事故發生后6天死亡 焦點:交警對于事故未劃分責任,本案是否應該賠償呢?客戶是否溝通逃逸呢? 結論:法院最終認定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按照50%承擔賠償責任,客戶未認定為逃逸 一錘定音 •塵埃落定??
“法理容情,情系萬家”,這是阿姨自己提的感謝詞?,阿姨多次雙手合十表示感謝,我們都很動容????~民間借貸案件,債務人未出庭應訴,債權人證明借貸事實難度增加???,經過我們庭前溝通制定方案、搜集多項證據相互印證、梳理案件脈絡陳述事實、庭后提交代理意見表明觀點,本案獲得圓滿成功????!真心祝福善良的人們都能事事順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