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債權人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導讀:
我國于199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正式確立了我國的債權人代位求償權的制度。但是合同法并沒有對代位權的效果歸屬問題進行界定,帶來了實務上的不便。那么述債權人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法律效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于199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正式確立了我國的債權人代位求償權的制度。但是合同法并沒有對代位權的效果歸屬問題進行界定,帶來了實務上的不便。關于述債權人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于199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正式確立了我國的債權人代位求償權的制度。但是合同法并沒有對代位權的效果歸屬問題進行界定,帶來了實務上的不便。1999年12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第四部分對于這一制度進行了補充。
1債權代位權行使效果歸屬不同理論的分析
1.1我國對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狀況
代位權制度是債的保全的一種重要制度,由于涉及第三人,所以屬于對外效力。在代位權制度的設計上立法者試圖突破了傳統民法的合同相對性原則,其立法的基礎在于確保債權的實現。債權需要債務的適當履行才能實現,而債務的履行多體現為從債務人的總財產中分離出一定的財產給債權人。這樣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的狀況如何直接影響著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情況。因為責任財產不僅為某一債權人的債權的一般擔保,而且也是全體債權人的債權的共同擔保。所以,責任財產的多少直接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為防止此情況的發生,固然可以通過特別擔保手段來保障債權實現,但特別擔保亦有其弱點。因此,合同法設置了債的保全制度,在我國,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第73條規定了代位權制度, 其后在《合同法解釋》中第20條規定了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歸屬。 這兩條都初步的代表我國設置了代位權制度,但在實踐中也由于適用中有些問題難于解決引發了一些立法上的爭議。
1.2債權代位權制度的不同理論分析
1.2.1優先受償說評析
(1)優先受償說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