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有_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條件主要是什么

導讀: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什么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什么一、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
一、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條件主要是什么
1、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的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債務人的行為導致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受到了損害。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二、代位權的種類有哪些
1、債權:包括合同債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因管理所生之債權、侵權行為產生之債權等;
2、物權: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
3、形成權:如選擇之債的選擇權、買回權、低銷權等;
4、代位權:如果債務人本人作為第三人的債權人享有代位權,但怠于行使該權利,從而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同樣該代位權也可以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
5、訴訟法上的權利或公法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時效的權利、代位提起訴訟的權利、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和各種登記請求權等。
代位權不能脫離債權人的債權而存在,是依附于債權的一種特別權利,隨債權的產生、移轉和消滅而產生、移轉和消滅。
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
二、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
此處所說的權利首先是指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其次債務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于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優先權等。第三此種權利必須是可以依法請求的。
三、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而不行使。所謂應當行使是指若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即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價值。所謂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不存在任何妨礙其行使權利的障礙。怠于行使權利的表現主要是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
四、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如果債務人雖怠于行使權利但并不影響滿足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則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應當指出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中如果債務未到履行期則不發生債權人的代位權。在這一點上代位權不同于撤銷權。撤銷權可以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由債權人行使。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什么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什么
一、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
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已到期若不及時行使則權利可能消滅或喪失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消極不作為而不論其對該不作為是否有過錯。怠于行使必須是債務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當或結果對債權人不利債權人也不得主張代位權。否則就是對債務人的不當干涉。
二、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一般來講對尚未屆至履行期的債權債權人有無不能實現債權的危險難判定。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但是即使債務人的履行期限還未到債權人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申報破產債權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這時候還不允許債權人代為保存權利則權利就會消滅。
三、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我國合同法中僅以“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視為保全的必要。法律設立代位權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如債務人現有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債務人直接以強制執行來實現債權即可沒有必要行使代位權。債權具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即以債務人的財產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償債務為標準。債務人不行使權利只有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時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所謂“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不一定是指債務人沒有資力有時即使債務人有資力但是債權人的債權仍然可能得不到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