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怎樣的

導讀:
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怎樣的依請求權說和折衷說,詐害行為僅在共同保全的限度內、并在作為撤銷權訴訟當事人的人與受益人或者轉得人相對的關系上歸于無效。這便是日本判例通說上所謂的“撤銷的相對效力”。相反,撤銷權訴訟判決的既判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因而屬于絕對的效力。此處所謂“債權人的債權”,實即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而非全體債權人的債權,這樣來看,對于“財的方面”,實行的是相對的效力。效果的歸屬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即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另外,債權人可通過執行程序使其債權受償。那么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怎樣的依請求權說和折衷說,詐害行為僅在共同保全的限度內、并在作為撤銷權訴訟當事人的人與受益人或者轉得人相對的關系上歸于無效。這便是日本判例通說上所謂的“撤銷的相對效力”。相反,撤銷權訴訟判決的既判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因而屬于絕對的效力。此處所謂“債權人的債權”,實即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而非全體債權人的債權,這樣來看,對于“財的方面”,實行的是相對的效力。效果的歸屬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即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另外,債權人可通過執行程序使其債權受償。關于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怎樣的
依請求權說和折衷說(以日本判例理論為例),詐害行為僅在共同保全的限度內、并在作為撤銷權訴訟當事人的人與受益人或者轉得人相對的關系上歸于無效。撤銷判決的既判力不僅不及于沒有參加撤銷權訴訟的人,對于債務人與受益人、受益人與轉得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亦不生任何之影響;原狀恢復作為撤銷的效果,僅在債權人與被告人之間相對的關系上發生,債務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權利。這便是日本判例通說上所謂的“撤銷的相對效力”。可見,所謂撤銷的相對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人的方面”(僅限于作為撤銷權訴訟當事人,并不及于債務人),另一是“財的方面”,即僅在保全債權的限度內。依法釋[1999]19號,債務人被作為撤銷權訴訟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可作為訴訟第三人,顯然是沒有“人的方面”的相對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銷權訴訟判決的既判力(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依判決的確定而產生),及于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轉得人),因而屬于絕對的效力。惟《民法典》要求撤銷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法釋[1999]19號亦要求各級法院僅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此處所謂“債權人的債權”,實即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而非全體債權人的債權,這樣來看,對于“財的方面”,實行的是相對的效力。
效果的歸屬
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即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尚未依該行為給付的,當然恢復原狀。已經依該行為給付的,受領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在存在給付物的物權復歸于給付人的情況下,產生具有物權效力的財產返還;在物權已不復存在的情況下,發生作價返還的效果。因而,原則上是適用“入庫規則”的。不過,為了限制債務人不予受領或者再施處分,在解釋上宜認為可由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代為受領。另外,債權人可通過執行程序使其債權受償。就受領的標的物,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并沒有優先受償權。不過,如同債權人的場合,在債權人因此所負的返還義務與債務人所負債務構成抵銷適狀時,債權人可以主張抵銷權,從而獲得如同優先受償一樣的實際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