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是怎樣的

導讀:
就受領標的物而言,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無優先受償權,但返還的財產或損害賠償金,與該債權人的債權適于抵銷時,債權人可以主張撤銷權,從而獲得了事實上的優先受償權。債權人將追回的財產并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中,作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按比例清償。已經受領標的物的,負有返還義務。債權人不能直接享有第三人返還的財產。那么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就受領標的物而言,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無優先受償權,但返還的財產或損害賠償金,與該債權人的債權適于抵銷時,債權人可以主張撤銷權,從而獲得了事實上的優先受償權。債權人將追回的財產并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中,作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按比例清償。已經受領標的物的,負有返還義務。債權人不能直接享有第三人返還的財產。關于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撤銷權的效力,指債務人有害于債權行為被撤銷后的客觀效力。依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2款和第61條第1款的規定,撤銷權判決確定之后,債務人之處分財產的行為自始無效。已經無償取得財產的,應將其財產返還債務人,有償取得財產的,應雙方互返還。
二、對債權人的效力
對于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而言,其有權請求受益人或轉得人返還其所受利益,行使撤銷權取得的利益復歸于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作為全體一般債權人債權實現的保障。就受領標的物而言,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無優先受償權,但返還的財產或損害賠償金,與該債權人的債權適于抵銷時,債權人可以主張撤銷權,從而獲得了事實上的優先受償權。在沒有抵銷場合,應該由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與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這種場合,債權平等固然是一項原則,但同時也存在著一個實際履行順序的問題,如果依債務人任意履行而向代位債權人清償,或者其他債權人沒有及時主張債權,通常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就會得到滿足、實現債權,對此,其他債權人自不得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為任意履行,債權人如欲實現其債權,則必須依強制執行程序進行。
債權人將追回的財產并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中,作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按比例清償。
三、對債務人的效力
對于債務人而言,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即債務免除的,視為未免除。承擔債務的,視為未承擔。設定負擔的,視為未設定。讓與債權的,視為未讓與。轉移財產的,視為未轉移”,財產回復至未被處分前的狀態。財產回復后,所有債權人以利益均沾原則平等受償,各債權人對于回復的責任財產有平等受償的權利,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并不能就此財產優先受償,滿足自己債權的實現。
四、對受益人、轉得人的效力
對于受益人而言,其與債務人的行為被撤銷后,受益人尚未受領標的物或權利的,不得再要求給付。已經受領標的物的,負有返還義務。原物已經損壞或無法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受益人向債務人支付了相應對價的,有權要求債務人返還不當得利。
對于轉得人而言,被撤銷行為若系無償,則一經撤銷,即原始無效,轉得人應負返還義務。但若被撤銷權行為系有償,則因轉得人主觀心理狀態不同而不同:轉得人如為善意,則取得權利不得撤銷。如為惡意,得撤銷,轉得人負返還義務。
第三人將從債務人處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債務人。債權人不能直接享有第三人返還的財產。因為受益人返還的財產是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責任財產是保障全體債權人債權的。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欲使其債權得到滿足,需按債權行使一般方法向債務人請求或另行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