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怎么正確的行使撤銷權的效力

導讀:
相對無效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于保護債權人,撤銷的效果是僅在債權人和受益人或受讓人之間發生效力。但是僅限于行使撤銷權人的債權額的限度內無效,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債務人所為有害于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并非無效行為,而待該行為被撤銷后,其行為的效力溯及歸于消滅。但是,經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受領返還并以之清償債權的,不在此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并應優先于債權的償還。對其他債權人的效力。那么債權人怎么正確的行使撤銷權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對無效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于保護債權人,撤銷的效果是僅在債權人和受益人或受讓人之間發生效力。但是僅限于行使撤銷權人的債權額的限度內無效,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債務人所為有害于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并非無效行為,而待該行為被撤銷后,其行為的效力溯及歸于消滅。但是,經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受領返還并以之清償債權的,不在此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并應優先于債權的償還。對其他債權人的效力。關于債權人怎么正確的行使撤銷權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問題,存在絕對無效說和相對無效說兩種觀點。
絕對無效說認為,一旦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則債務人的行為自始無效。
相對無效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于保護債權人,撤銷的效果是僅在債權人和受益人或受讓人之間發生效力。雖然債務人被撤銷的行為自始無效。但是僅限于行使撤銷權人的債權額的限度內無效,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我國《合同法解釋(一)》第25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撤銷權時,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最高法院基本采取的是相對無效說。
對債務人的效力。
債務人所為有害于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并非無效行為,而待該行為被撤銷后,其行為的效力溯及歸于消滅。債務人免除第三人債務的,視為債務自始未消滅;承擔債務的,視為自始未發生未設定;讓與債權的,視為債權未讓與;轉移財產的,視為財產自始未轉移。
對受益人或受讓人的效力。
當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后,債務人的行為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據,因此,受益人或受讓人對債務人自應承擔返還財產或利益的義務。受益人或受讓人對債務人負有不當得利的返還義務,返還不當得利,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受讓人因被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對債務人亦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對撤銷權人的效力。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在其請求保全的債權限度內,如債務人怠于受領返還其所取得之財產或利益時,可依債權人代位權代為受領返還,但不得以其受領返還財產,專供清償自己的債權。但是,經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受領返還并以之清償債權的,不在此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并應優先于債權的償還。何為必要費用,應當由法院根據撤銷權訴訟的具體情況予以決定。
對其他債權人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