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歸于誰呢

導讀:
對于這種將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先加入債務人責任財產的做法,我們將它命名為“入庫規則”。由于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歸屬于債務人,其結果自然直接歸屬于債務人,成為對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代位債權人并不因代位而取得優先受償權,只不過是與其他的債權人平等受償。這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本來的趣旨,有的學者進而將此概括為債權人代位權的強制執行準備功能。總之,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那么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歸于誰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這種將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先加入債務人責任財產的做法,我們將它命名為“入庫規則”。由于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歸屬于債務人,其結果自然直接歸屬于債務人,成為對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代位債權人并不因代位而取得優先受償權,只不過是與其他的債權人平等受償。這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本來的趣旨,有的學者進而將此概括為債權人代位權的強制執行準備功能。總之,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關于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歸于誰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歸于誰呢
在一般法理上,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地歸屬于債務人;即使在債權人受領交付場合,也須作為對債務人(次債務人的債權人)的清償,而不能將它直接作為對債權人自己債權的清償。對于這種將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先加入債務人責任財產的做法,我們將它命名為“入庫規則”。
雖然合同法在字面上沒有直接反映出來“入庫規則”,但從立法過程中的諸多草案上一直認有這一規則;債權人行使的是“代位權”,雖然是以自己的名義,但代位權本身與代位權的客體畢竟不是一回事,代位權的客體是歸屬于債務人的,故其結果也應歸屬于債務人。總之,債權人代位權雖是為了讓債權人保全自己的債權,卻并非是自己債權的直接滿足,而是一種對作為全體債權人共同擔保的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進行保全的制度(即共同擔保的保全),債權人代位權是要通過這種“共同擔保的保全”來實現債權人“自己債權的保全”。由于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歸屬于債務人,其結果自然直接歸屬于債務人,成為對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代位債權人并不因代位而取得優先受償權,只不過是與其他的債權人平等受償。這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本來的趣旨,有的學者進而將此概括為債權人代位權的強制執行準備功能。總之,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如債務人仍怠于受領,債權人可代位受領。另外,債權人可通過執行程序使其債權受償。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條【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