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終結與代位權訴訟的規定是如何的

導讀:
如果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確屬自愿,又不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準予其撤回申請,裁定終結執行。一種意見認為,只有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確認的債權,才能視為合法債權,才符合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代位權訴訟的提起條件不同于代位權的成立要件。代位權之訴為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那么執行終結與代位權訴訟的規定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確屬自愿,又不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準予其撤回申請,裁定終結執行。一種意見認為,只有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確認的債權,才能視為合法債權,才符合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代位權訴訟的提起條件不同于代位權的成立要件。代位權之訴為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關于執行終結與代位權訴訟的規定是如何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執行終結的規定是如何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終結的情況有:
1、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的。如果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確屬自愿,又不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準予其撤回申請,裁定終結執行。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生效的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據以執行的根據,若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則執行終結.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是人身權益案件,這類案件中,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是基于特定人身關系而產生的,權利主體消滅則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也即不存在,故應終結執行。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這是執行過程中發生的一種特殊情況,只限于公民。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這是一條彈性條款,是指以上五項規定以外的情形,以便人民法院執行時靈活掌握。
二、代位訴訟的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代位權為債權人的權利,《合同法解釋(一)》于第11條進一步規定了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此條件在實踐中如何把握,存在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有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確認的債權,才能視為合法債權,才符合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其他未經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不能視為合法債權。另一種意見認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實質要件,應該在代位權訴訟中進行審查和確認,在當事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只要能提供證明債權存在的一般證據,如合同、欠條等,法院就應該受理。
代位權訴訟的提起條件不同于代位權的成立要件。二者的關系是起訴條件和勝訴條件的關系。代位權之訴為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三、執行終結能否恢復執行
根據《關于執行案件立案及結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對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程序在一定期間無法繼續進行,人民法院按規定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確有可供執行財產,向原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原執行依據;
(2)終結執行裁定書;
(3)重新執行申請書;
(4)當事人的工商登記資料或自然人戶籍資料、經常居住地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