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位權的行使費用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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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位權的行使費用規定是怎樣的
債權人為行使代位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由債務人負擔,此為原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超出必要費用范圍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自行負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以及必要的差旅費。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費、公告費、鑒定費用、通知費用、催告費用、財產或利益的保管費用、防止損害擴大的費用等一切必要的合理費用。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費用,是否為必要費用,屬于事實問題,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可以由法院根據的具體情況,予以酌定。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優先于債權人的債權獲得清償。
若次債務人為給付不足以清償所有的債權,則次債務人所為給付應當首先沖抵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此為原則;次債務人所為給付沖抵行使代位權的費用后,尚有剩余,應當支付給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清償其債權。因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而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才訴諸,并因而支出本不應支出的費用。
在這個意義上,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利益,此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支出費用的原因,債務人對此應當負有償還的責任。我國合同法對此已經有所規定,并有效地防止了因代位權行使的費用負擔所可能發生的爭議。
為防止當事人就必要費用的項目發生爭議,有必要適當列名行使代位權的費用范圍,以增強確定代位權行使費用負擔的可操作性。故本條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包括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付的訴訟費、、差旅費等,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