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清償順序是怎樣規定的

導讀:
代位權的清償順序是怎樣規定的代位權的清償順序: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占有的動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在訴訟中,自然有權先于一般債權人受清償;另外,在代位權訴訟中,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債權人代位權的職能主要是保全債權,彌補強制執行法的不足。債權人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是受法律限制的。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那么代位權的清償順序是怎樣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清償順序是怎樣規定的代位權的清償順序: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占有的動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在訴訟中,自然有權先于一般債權人受清償;另外,在代位權訴訟中,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債權人代位權的職能主要是保全債權,彌補強制執行法的不足。債權人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是受法律限制的。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關于代位權的清償順序是怎樣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清償順序是怎樣規定的
代位權的清償順序: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占有的動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以留置作為債的擔保,就是債權人按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當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留置的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留置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這樣,就不會發生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債權不能受清償而成為代位權人的情況。質權人和留置權人變價受償后超過債權數額的價款,當然歸出質人或債務人所有,質權人或留置權人應當返還給出質人或債務人或者加以提存。
但是,質權、留置權法律關系中,質權人、留置權人畢竟不是債務人的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債權人不能對其行使代位權。因此,以質押方式作為物權擔保的債權和因留置債務人的物而產生的物權擔保的債權,一般不發生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況。以抵押作為債的擔保,債務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即債權人沒有占有抵押人(債務人)的抵押物;同時,在抵押法律關系成立后的抵押期間,抵押人可在告知債權人后,將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轉讓。
在抵押人將抵押物轉讓后,抵押人對受讓方應當支付而不支付的價款不行使權利,就有可能使債權人設立抵押的債權難以實現。抵押權人的債權沒有到期或者抵押權人對到期債權沒有行使自己的債權,在抵押擔保物權中,就會發生一般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況。一般債權人以債務人出售不動產應當收取價款而不收款為由,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起訴的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合法,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當然,設有抵押物權擔保的債權人與一般債權人同時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抵押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實際行使的是抵押物的追及權。在訴訟中,自然有權先于一般債權人受清償;另外,在代位權訴訟中,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
可見,對設有抵押物權擔保的債權和一般債權并存時,民法典規定:在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法院認定一般債權代位權成立和設有抵押物權擔保的債權成立后,應當裁決先由次債務人向抵押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后,再向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設有抵押物權擔保的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或放棄債權的除外。
如何行使代位權
1、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職能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職能主要是保全債權,彌補強制執行法的不足。
2、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第一,須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權利。如果債務人對他人沒有權利存在或者曾經存在的權利已行使完畢,債權人則失去代位行使的權利,就無法行使代位權。債權人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是受法律限制的。
3、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由法國《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確立的。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他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