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紹:我在2019年收到A公司的offer,到了入職當天簽約的是B公司,A公司和B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人,A和B公司是兩個主體,實際上無差別管理,甚至兩家公司的住址都是統一地方。但我收到A公司的offer中有寫是14薪水,我簽約的是B公司在20年、21年度的薪水發放中也是按照14薪發的。后來因為疫情原因,公司發展不好,出現欠薪問題,我打算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索要我的薪水。 法律疑問:1. 在勞動仲裁時,A公司發來的offer中規定的14薪是否能夠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能,怎樣才能證明14薪呢? 期待答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