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受償順序是怎樣的

導讀:
抵押權人的債權沒有到期或者抵押權人對到期債權沒有行使自己的債權,在抵押擔保物權中,就會發生一般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況。對于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在一般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法院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查清該債務人還設有抵押擔保債權時,法院應當根據物權具有破除債權和物權優先于債權受清償的效力,將抵押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抵押權人丙在一般債權人乙作為原告代債務人甲將丁作為被告提起的代位訴訟中,對原、被告雙方所爭議的買房價款享有獨立的請求權。那么債權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受償順序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權人的債權沒有到期或者抵押權人對到期債權沒有行使自己的債權,在抵押擔保物權中,就會發生一般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況。對于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在一般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法院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查清該債務人還設有抵押擔保債權時,法院應當根據物權具有破除債權和物權優先于債權受清償的效力,將抵押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抵押權人丙在一般債權人乙作為原告代債務人甲將丁作為被告提起的代位訴訟中,對原、被告雙方所爭議的買房價款享有獨立的請求權。關于債權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受償順序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設有抵押物權擔保的債權和一般債權并存時,合同法應當規定:在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法院認定一般債權代位權成立和設有抵押物權擔保的債權成立后,應當裁決先由次債務人向抵押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后,再向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設有抵押物權擔保的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或放棄債權的除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中,只有質押、抵押和留置是物權擔保。對物權擔保行使代位權一般只會發生在抵押物權中。
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占有的動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以留置作為債的擔保,就是債權人按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當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留置的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留置物的價款優先受償。這樣,就不會發生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債權不能受清償而成為代位權人的情況。質權人和留置權人變價受償后超過債權數額的價款,當然歸出質人或債務人所有,質權人或留置權人應當返還給出質人或債務人或者加以提存。但是,質權、留置權法律關系中,質權人、留置權人畢竟不是債務人的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債權人不能對其行使代位權。因此,以質押方式作為物權擔保的債權和因留置債務人的物而產生的物權擔保的債權,一般不發生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況。
以抵押作為債的擔保,債務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即債權人沒有占有抵押人(債務人)的抵押物;同時,在抵押法律關系成立后的抵押期間,抵押人可在告知債權人后,將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轉讓;在抵押人將抵押物轉讓后,抵押人對受讓方應當支付而不支付的價款不行使權利,就有可能使債權人設立抵押的債權難以實現。抵押權人的債權沒有到期或者抵押權人對到期債權沒有行使自己的債權,在抵押擔保物權中,就會發生一般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況。一般債權人以債務人出售不動產應當收取價款而不收款為由,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起訴的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合法,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例如,債務人甲有兩個債權人乙和丙:乙先借20萬給甲;丙后借20萬給甲,但丙要求甲以新購的70平方米的房屋作為抵押擔保,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不久,甲告知丙:為了履行還債義務,將該抵押房屋轉讓給丁,丙表示同意。甲以30萬價金將房屋轉讓給丁后,并不向丁催要房款。乙得知甲轉讓房屋后,要求甲償還自己的借款未果,請求法院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甲的債權,要求次債務人丁償還自己20萬元;法院將債務人甲追加為第三人,在審理中查明:甲除乙是債權人外,還有丙是設有抵押物權的債權人。如果法院以抵押權人丙沒有行使自己的權利為由,就直接裁決丁向乙履行清償義務,該裁決維護了一般債權人乙的合法的債權,卻違背了物權優先原則;次債務人丁向一般債權人乙履行清償義務的結果,會損害抵押權人丙的抵押物權所擔保的債權。
對于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在一般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法院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查清該債務人還設有抵押擔保債權時,法院應當根據物權具有破除債權和物權優先于債權受清償的效力,將抵押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在本案中,法院應當通知丙參加訴訟。抵押權人丙在一般債權人乙作為原告代債務人甲將丁作為被告提起的代位訴訟中,對原、被告雙方所爭議的買房價款享有獨立的請求權。按照物權優于債權的原理,丙盡管在訴訟中是第三人,但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只有在償還丙的20萬元借款后,所余10萬元,一般債權人乙才能得到清償。當然,在設有抵押擔保物權的債權人明確表示放棄其權利時,比如,丙在法院通知其到庭參加訴訟后,明確表示放棄其優先受償權或放棄其債權時,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一般債權人乙就可以按自己的債權全額受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