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中不同債權人的受償順序

導讀:
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占有的動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但是,質權、留置權法律關系中,質權人、留置權人畢竟不是債務人的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債權人不能對其行使代位權。抵押權人的債權沒有到期或者抵押權人對到期債權沒有行使自己的債權,在抵押擔保物權中,就會發生一般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況。那么代位權訴訟中不同債權人的受償順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占有的動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但是,質權、留置權法律關系中,質權人、留置權人畢竟不是債務人的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債權人不能對其行使代位權。抵押權人的債權沒有到期或者抵押權人對到期債權沒有行使自己的債權,在抵押擔保物權中,就會發生一般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況。關于代位權訴訟中不同債權人的受償順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中,只有質押、抵押和留置是物權擔保。對物權擔保行使代位權一般只會發生在抵押物權中。
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占有的動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以留置作為債的擔保,就是債權人按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當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留置的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留置物的價款優先受償。這樣,就不會發生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債權不能受清償而成為代位權人的情況。質權人和留置權人變價受償后超過債權數額的價款,當然歸出質人或債務人所有,質權人或留置權人應當返還給出質人或債務人或者加以提存。但是,質權、留置權法律關系中,質權人、留置權人畢竟不是債務人的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債權人不能對其行使代位權。因此,以質押方式作為物權擔保的債權和因留置債務人的物而產生的物權擔保的債權,一般不發生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況。
以抵押作為債的擔保,債務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即債權人沒有占有抵押人(債務人)的抵押物;同時,在抵押法律關系成立后的抵押期間,抵押人可在告知債權人后,將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轉讓;在抵押人將抵押物轉讓后,抵押人對受讓方應當支付而不支付的價款不行使權利,就有可能使債權人設立抵押的債權難以實現。抵押權人的債權沒有到期或者抵押權人對到期債權沒有行使自己的債權,在抵押擔保物權中,就會發生一般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況。一般債權人以債務人出售不動產應當收取價款而不收款為由,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起訴的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合法,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