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代位權訴訟都要注意哪些事項?

導讀: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應符合相關要求,以免導致訴訟失敗。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均可以獨立行使代位權。在后一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如不能滿足多個債權人的清償要求,則由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多個債權人按比例受償。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只能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來行使,排除了非訴訟方式。那么債權人的代位權訴訟都要注意哪些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應符合相關要求,以免導致訴訟失敗。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均可以獨立行使代位權。在后一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如不能滿足多個債權人的清償要求,則由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多個債權人按比例受償。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只能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來行使,排除了非訴訟方式。關于債權人的代位權訴訟都要注意哪些事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的代位權訴訟都要注意哪些事項
1.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2.如何行使代位權
3.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務人須有合法債權存在
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合法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既包括合同、侵權行為所生之債權,也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所生之債權。如果債務人對他人不享有債權,或權利為非法,則債權人無代位權可言。但根據《合同法》和司法解釋,債務人的債權作為代位權標的有所限制:
(1)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如基于撫養關系、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權利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這些具有人身關系、身份關系的權利,必須由債務人親自行使,而不能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必須具有金錢給付內容。非金錢債權如土地承包、企業承包租賃經營請求權等,不能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
(3)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已屆履行期。對未到履行期的債權,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所謂怠于行使,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且能夠行使權利卻不行使。應當行使是指次債務人不及時行使權利,其權利有消滅或喪失的可能。如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而消滅,受償權因不申報破產債權而喪失。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權利。如果存在某種足以影響債務人行使權利的無法排除的障礙,則屬于不能夠行使。衡量是否怠于行使,以債務人是否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為標準。只要債務人沒有提起訴訟或仲裁,就應認定為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即可行使代位權,至于債務人怠于行使出于何種動機在所不問。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須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
所謂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結果,致使其對債權人所負債務的履行構成遲延,債權人的債權未能清償。如果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對債權人的利益沒有任何影響,則債權人自無行使代位權的必要。對于無期限或者期限不確定的債權,須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債務人仍不履行時,債權人方可行使代位權。
二、如何行使代位權
關于代位權的行使,主要涉及程序方面的問題。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應符合相關要求,以免導致訴訟失敗。
1、債權人是代位權的行使主體
代位權是債權人所享有的一項權利,只能由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均可以獨立行使代位權。在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多個債權人既可以分別對不同的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也可以對同一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在后一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如不能滿足多個債權人的清償要求,則由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多個債權人按比例受償。
2、債權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不同于代理權,因此,債權人應以自己為原告、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次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可列債務人為第三人。
3、債權人應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方式無非有兩種,即訴訟方式和直接行使方式。直接行使方式就是債權人直接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必通過法院裁判。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只能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來行使,排除了非訴訟方式。即使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先前已約定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該約定對代位權行使方式亦不產生拘束力。
4、代位權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一項權利的一部分足以實現自己的債權,就不能對該項權利的全部行使代位權;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足以實現其債權,則不得對債務人的他項權利行使代位權。反之,如果代位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仍不足以保全其債權,債權人可以依次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數項權利。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這里的"必要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這樣,債權人在代位權訴訟的請求中可直接要求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
三、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包括對債務人的效力、對次債務人的效力、對債權人的效力三個方面。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應當強調的是,次債務人作為代位權訴訟的被告,一方面,他對于債務人的一切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時效屆滿抗辯、抵銷抗辯等)均可以對抗債權人。另一方面,無論向債務人履行,還是由債權人代為受領,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對債權人來講,因行使代位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請求債務人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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