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性質是如何的

導讀:
目前對于代位權屬于何種性質,國內也有多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代位權為請求權。代位權是一種形成之訴。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改變現有的與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申請債務人的債務人參加訴訟,代債務人償還債務,從而使債權人與第三人形成一種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使債權得到全部或部分受償。而代位權的行使,正是具備了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這兩個主要特征,同時又是通過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以達到保全債權的目的,因此債權人的代位權在性質上屬于保全權。那么債權人代位權性質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對于代位權屬于何種性質,國內也有多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代位權為請求權。代位權是一種形成之訴。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改變現有的與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申請債務人的債務人參加訴訟,代債務人償還債務,從而使債權人與第三人形成一種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使債權得到全部或部分受償。而代位權的行使,正是具備了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這兩個主要特征,同時又是通過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以達到保全債權的目的,因此債權人的代位權在性質上屬于保全權。關于債權人代位權性質是如何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作為一種債的救濟體制,由于它在法理上的定位及其在法律上的適用都有相當大的特殊之處,因此要完全理解代位權的性質還是比較困難的。目前對于代位權屬于何種性質,國內也有多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代位權為請求權。其理由是: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權人請求次債務人向債務人清償的權利,因此是代位請求權。[4]
第二種觀點認為代位權屬于程序上的權利。代位權是一種形成之訴。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改變現有的與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申請債務人的債務人參加訴訟,代債務人償還債務,從而使債權人與第三人形成一種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使債權得到全部或部分受償。[5]
第三種觀點認為代位權屬形成權,其理由是:債權人行使債權時不需要征求債務人的同意,并能使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代位權看似債權人向第三人請求,但該權利是保全債權人的權利。并非直接實現債權人的權利,在清償期屆止前也可以行使。[6]
第四種觀點認為代位權屬于實體權。其理由是:民事實體權利是指依法保護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只有法律允許轉讓的民事實體權利當事人才有權處分。由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依法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同時向法院提出請求,并經法院允許才能行使,所以代位權屬于一種特殊的實體法上的權利。[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