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中代位權的性質如何界定

導讀:
各國法律對代位權的性質沒有規定,日本民法典將代位權規定為一種實體權利,受日本發的影響,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也規定代位權是一種實體權利,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故代位權使債權的從權利,因此,基于該實體權利而產生的從權利也是實體權利。表面上看來,代位權既類似于請求權,又象形成權,但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所為之給付,應加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中,以供全體債權人的債權清償。代位權其實是行使他人權利為內容的管理權,從而債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此權利。雖然我國《合同法》依據我國目前的國情對此有一定的變通,但基本上與之相符的。那么我國合同法中代位權的性質如何界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國法律對代位權的性質沒有規定,日本民法典將代位權規定為一種實體權利,受日本發的影響,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也規定代位權是一種實體權利,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故代位權使債權的從權利,因此,基于該實體權利而產生的從權利也是實體權利。表面上看來,代位權既類似于請求權,又象形成權,但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所為之給付,應加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中,以供全體債權人的債權清償。代位權其實是行使他人權利為內容的管理權,從而債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此權利。雖然我國《合同法》依據我國目前的國情對此有一定的變通,但基本上與之相符的。關于我國合同法中代位權的性質如何界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國法律對代位權的性質沒有規定,日本民法典將代位權規定為一種實體權利,受日本發的影響,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也規定代位權是一種實體權利,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
代位權使債權法中的一項權利,因此它具有區別于其他民事權利的特點:
1、它是一種實體權利
其具有訴權的特征,但訴權是為實現實體權利的,因而是一種從權利。其原因:代位權使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務,其產生的前提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合法的債權權利,代位權使隨著該債權的產生而產生,消滅而消滅的。故代位權使債權的從權利,因此,基于該實體權利而產生的從權利也是實體權利。
其二,代位權行使的后果上可以看出,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獲得債務人怠于行使的標的物的財產擔保,二是債務人間接的履行合同義務,從而獲得實體權利。
2、代位權為以行使他人權利為內容的管理權,而非直接實現自己債權的請求權或固有意義上的形成權
代位權的行使結果,是使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從而使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更。表面上看來,代位權既類似于請求權,又象形成權,但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所為之給付,應加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中,以供全體債權人的債權清償。
在第三人破產等情況下,債權人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也可以行使代位權,因而,為非依賴權人一方意思的表示而形成法律效力,其實仍是基于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間的權利而行使,所以是非固有意義上的形成權。
代位權其實是行使他人權利為內容的管理權,從而債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此權利。
雖然我國《合同法》依據我國目前的國情對此有一定的變通,但基本上與之相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