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

導讀:
我國《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債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個別司法解釋中有類似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內容。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專門規定了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填補了法律漏洞,意義重大。以下僅就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適用問題談一些我們的看法。2 、《合同法》第73條第1款明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限定于債權,且須為到期債權,于是便產生了兩個問題:一是未到期的債權能否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二是債務人的其他權利應否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對于第一個問題,如果債務人的債權未到期,則第三債務人可以此為由而拒絕提前給付,債權人當然無法行使代位權。那么合同法中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債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個別司法解釋中有類似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內容。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專門規定了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填補了法律漏洞,意義重大。以下僅就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適用問題談一些我們的看法。2 、《合同法》第73條第1款明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限定于債權,且須為到期債權,于是便產生了兩個問題:一是未到期的債權能否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二是債務人的其他權利應否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對于第一個問題,如果債務人的債權未到期,則第三債務人可以此為由而拒絕提前給付,債權人當然無法行使代位權。關于合同法中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債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個別司法解釋中有類似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內容。學說上多主張在我國已有的債務不履行責任制度和債的擔保制度之外,還應設立債的保全制度,從而為債權人提供更周密而細致的保護。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專門規定了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填補了法律漏洞,意義重大。以下僅就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適用問題談一些我們的看法。
2 、《合同法》第73條第1款明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限定于債權,且須為到期債權,于是便產生了兩個問題:一是未到期的債權能否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二是債務人的其他權利應否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




